四、无权代理
(一)无权代理的概念
所谓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在实践中,这种行为人以他人名义进行的所谓“代理”活动,其外表特征与有权代理并无多大差别,也涉及三方当事人,即行为人(代理人)、他人(被代理人)和相对人(第三人),仅仅只缺乏代理权的根据。其行为后果既非绝对无效,也非绝对有效,即并非绝对不能产生代理的法律效果,从性质上讲,亦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由于无权代理的行为未必对本人或相对人不利,同时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和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狭义的无权代理行为若经本人予以追认,则为有权代理,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后果;如果本人不予追认,则会产生其他责任效果。因此,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由当事人特别是“被代理人”决定其效力更为妥当。
(二)无权代理的具体表现
1.自始不具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即行为人既未获得过授权,也未经有权机关指定为代理人,更无法律上的依据成为代理人,但行为人却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行为。这是典型的无权代理。
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在委托代理中,代理人本来有代理权,且委托人有明确的授权范围,但代理人擅自超越代理权范围进行代理活动。行为人超越代理权与授权不明不同。在超越代理权中,委托人授权是明确的,但行为人不顾委托人明确的授权与第三人进行授权范围以外的民事行为。因此,授权不明的代理行为,其法律后果应由委托人承担,但超越代理权的行为,其超越授权范围代理的活动属无权代理,除本人追认的以外,应由行为人承担。
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在委托代理中,如果代理权期限已届满或委托事务已完成,以及委托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委托代理权均终止。在法定代理中,如果本人成年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等,法定代理权终止。在指定代理中,如果指定机关撤销指定,指定代理权亦随之终止。在代理权终止以后,行为人仍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行为则属于代理权终止以后的代理。这种代理因无代理权而成为无权代理。
(三)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如前分析,无权代理实施的行为为效力待定的行为,其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有效或无效有待“被代理人”的追认。由于无权代理的表面特征与有权代理无异,涉及被代理人、第三人及无权代理人三方的利益,因而对三方当事人会分别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https://www.daowen.com)
1.“被代理人”具有追认权。所谓追认,是指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事后承认的单方行为。那么,本人对无权代理人实施的行为予以追认的权利即为追认权。《民法通则》规定,对于无权代理行为,只有经过本人追认,无权代理的后果才对本人发生效力,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后果,代理人、被代理人与第三人各依法律规定和约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追认可以采取多种形式,既可以明示形式为之,也可以默示形式为之。本人如果接受第三人履行的义务或者接受行为人转移的合同利益,应推定其追认代理权,但消极的不作为不能推定为追认。追认的后果是使无权代理行为的后果由不确定状态变为确定状态,发生有权代理的效力。该无权代理行为因追认而自始有效,而不是从追认时起发生效力。
2.第三人具有催告权和撤销权。如果完全由“被代理人”来决定无权代理的效力如何,则可能导致对第三人不利的后果。因此为平衡利益,法律赋予善意第三人以催告权和撤销权。如《合同法》第48条规定了无权代理中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
(1)催告权。催告权,是指第三人向被代理人发出催告通知,限其在一定期间内答复是否追认代理行为的权利。行使催告权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行使催告权应在本人行使追认权之前;二是行使催告权应当有一定的期限,催告本人于期限内作出是否确认的答复,如果本人在期限内未作出答复,则视为拒绝追认;三是行使催告权的意思应向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表示。
(2)撤销权。撤销权,是指第三人撤回其与无权代理人所为的意思表示的权利。行使撤销权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应在本人行使追认权之前;二是第三人须为善意,在缔结契约的当时应不知行为人无代理权;三是第三人撤回的意思表示一般应向无权代理人为之。
需要注意的是,第三人行使催告权与撤销权,应以第三人与无权代理人进行民事行为时不知其无代理权为前提。如果第三人明知无权代理人无代理权仍与其进行民事行为,则该行为的后果与本人无关。
3.无权代理人的责任。无权代理行为发生后,代理人只能处于被动地位,其权利义务与责任决定于被代理人与第三人的意志。
(1)无权代理人对第三人的责任。因行为人的行为不能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为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的安全,故存在无权代理人对第三人的责任。无权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责任的前提包括:①无权代理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否则行为自始无效,也不产生法律上的任何效力;②须本人未行使追认权,第三人未行使撤销权;③无权代理行为的内容应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否则行为自始无效;④第三人须为善意,不知行为人无代理权。无权代理人对第三人所负责任的内容,应根据第三人的选择,或履行无权代理行为所产生的义务,或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2)无权代理人对本人的责任。无权代理人对于本人的责任为侵权责任。如果“被代理人”予以追认,则使无权代理成为有权代理,不发生代理人的赔偿责任,且代理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与约定获得代理佣金。如果“被代理人”不予追认或第三人有效行使撤销权,则无权代理人需承担因无权代理行为给“被代理人”造成的损失。如果第三人明知无权代理人无代理权仍与其实施民事行为,造成本人损失的,行为人与第三人对本人负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