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表见代理

五、表见代理

(一)表见代理的概念

所谓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无代理权,但因本人的行为而使无权代理行为具有外表授权的特征,足以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因此与行为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该行为与有权代理发生相同的法律后果。《民法通则》对此未作规定,但在实践中,为确保交易安全和市场信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起到规范授权行为、严格授权程序以维护代理制度的信用与稳定的作用,我国《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此规定为我国表见代理制度的立法根据。

(二)表见代理的特征

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具有相同之处,即行为人并不具有代理权,而与相对人实施了法律行为。不同之处在于:①表见代理的发生,过错在于本人的过失,即本人的行为不仅使得行为人能以代理人的身份去与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而且更主要的是足以使第三人确信行为人已获得本人的授权。而无权代理之发生,过错在于行为人,即行为人冒充代理人或越权代理所致。②在表见代理中,第三人必须是善意的,即其确信行为人已获本人的授权,能以本人名义进行法律行为,否则不能构成表见代理。而在无权代理中,相对人主观上的状态在所不问,即相对人是否知道行为人为无权代理,不影响无权代理的成立。

(三)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https://www.daowen.com)

1.一般要件。①无权代理人须以本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能够出示证明自己接受委托,为本人办理事务的文件;②行为人一般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③无权代理人所为行为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④无权代理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应是向相对人为意思表示或受领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2.特别要件。①须行为人无代理权;②须存在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与理由;③须本人存在过失;④须相对人为善意。

(四)表见代理的效力

1.对本人的效力。表见代理对本人产生有权代理的效力,即在相对人与本人之间产生民事法律关系,本人应受表见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约束,享有该行为设定的权利和履行该行为约定的义务。本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为由进行抗辩,不得以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过失为理由而拒绝承受表见代理的后果,也不得以自己没有过失进行抗辩。

2.对相对人的效力。表见代理对相对人来说,既可主张狭义无权代理,也可主张表见代理,享有选择权。若主张狭义无权代理,则相对人应向行为人主张权利和追究责任。若主张表见代理,则相对人可向本人主张权利和追究责任,关键在于相对人主张何种代理对其更为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