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用益物权
导入案例
原告于某系城郊某村农民,被告诸某系城镇定量户口人员。2001年8月25日,于某与诸某达成了购房协议书一份。该协议约定原告将楼房一幢及两间厨房等卖给被告,价款18万元;房屋的产权证和宅基地使用权证书由原告负责办理,被告预交房款10万元,余款8万元在两证交付后付清。该协议签订后,原被告依约行事,后因土地管理部门拒绝办证,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其与被告诸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并责令各自返还财产。(https://www.daowen.com)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于某与被告诸某的买卖协议违反了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判决该买卖协议无效,同时判令被告将房屋返还给原告,并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750元,原告返还房款10万元。[5]
本案知识点: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