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特征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物权法》第125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如下特征:
1.权利主体是农业经营者。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5条的规定,一切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与个人均有权对土地进行承包,而非农单位与个人不能成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人。《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2.权利客体是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土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国家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土地,而在城市的国有土地上不得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具体包括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如荒山、荒地、滩涂等。
3.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以农业、林业、畜牧业等为目的的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目的系于他人土地上进行“农业目的”的活动。如果从事的是营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的活动,则可能是宅基地使用权或者建设用地使用权,而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1.基于土地承包合同,而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这是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要方式。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合同生效时设立。创设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同,为承包合同。在承包合同中,承包人与发包人应当对承包的土地范围、承包的农业生产项目、承包人的权利义务、承包期限等作出规定。
《物权法》第127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根据《物权法》第126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https://www.daowen.com)
2.基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而继受取得。《物权法》第128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第133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3.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取得。《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第50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义务
土地承包人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即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以下权利:
1.对承包的集体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权。土地承包人有权占有、使用承包的土地,并且有权获取收益。土地承包人使用土地,在不违反农用目的的前提下,可以自主决定从事农业生产的方式、种类以及投入,他人无权干涉。
2.依法流转的权利。承包人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法定的方式进行流转。承包人有权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具体而言,流转方式主要有转包、互换、转让、入股、抵押以及其他方式。基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方式的不同,转让的方式也不相同。
3.优先承包权。法律虽然规定土地的承包使用权期限为30~70年,但是期限届满后,原承包人仍有权优先承包,且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的,该承包人的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应承担以下义务:①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的义务。承包人违法将承包土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②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承包人在承包经营的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土地的质量和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盐碱化,保护和提高地力,并且严禁给土地带来永久性损害。③承包人的其他义务。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规定承包人承担其他义务,承包人应当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