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合同又称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其特征主要表现为: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民法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定均可适用于合同,《合同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合同的目的或在当事人之间确立一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或使原有的合同关系在内容上发生变化,或使原来的法律关系归于消灭。
3.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的成立除了要求当事人为意思表示外,还需达成合意。
(二)合同的分类
1.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根据当事人是否互负给付义务,可将合同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承担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对应关系,一方的义务就是对方的权利。《合同法》规定的大多数合同都属于双务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单务合同是指只有一方当事人承担给付义务的合同。其包括两种情况:①只有单方承担合同义务的情况。如借用合同中,只存在借用人按照约定使用并按期返还借用物的义务。②一方承担合同的主要义务,另一方只承担附属义务,双方的义务没有对价关系。例如,《合同法》允许附义务赠与,但赠与人交付财物与对方承担附属义务之间不存在对价关系,因而仍属于单务合同。
区分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
(1)履行义务的顺序要求不同。在双务合同中,如果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或合同没有特别约定,双方同时履行,任何一方在自己没有履行义务时,无权请求对方履行,否则被请求方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单务合同不存在对待给付,故也不存在同时履行抗辩权。
(2)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不能履行的后果(即风险负担)不同。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不能履行时,无权请求对方履行合同。如果对方已经履行,应将所得返还给对方;单务合同不存在返还所得问题。
(3)因过错致使不能履行的后果不同。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因自己的过错不能履行合同时,对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解除合同。对方已经履行的还有权请求返还给付;单务合同不发生这种法律后果。
2.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依当事人取得权利是否偿付代价为标准,可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享有权利必须偿付一定代价的合同;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只享有权利不偿付代价的合同。一般来说,双务合同都是有偿合同,单务合同则不一定,有些单务合同是无偿合同,如赠与合同;有些单务合同为有偿合同,如借贷合同。
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https://www.daowen.com)
(1)当事人应尽的注意义务与责任不同。有偿合同的债务人应尽的注意义务较高,责任也较重,应对故意和一切过失负责;无偿合同的债务人注意义务较轻,责任也较轻,仅对故意或重大过失负责。
(2)对缔约人的要求不同。有偿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不能订立较为重大的有偿合同;对于一些单纯获得法律上利益的无偿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使未取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也可以订立,如接受赠予等。
(3)有无返还义务不同。如果无权处分人通过有偿合同将财物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善意取得该财产的,原则上对于原物所有人不负返还责任;若通过无偿合同将财物转让给第三人,若原物存在时,第三人仍负有返还的义务。
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可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诺成合同是指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的合同,如买卖、租赁、承揽等;实践合同是指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如借用、借贷、保管等。
区分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
(1)二者的成立要件不同。诺成合同不以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为成立要件,而实践合同的成立则以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为要件,其当事人的承诺只能算作预约。
(2)交付行为的意义不同。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是当事人的给付义务,也即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不是当事人的合同义务,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它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4.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根据合同是否应采取特定形式,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必须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当事人也没有特别约定必须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
区分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对于要式合同,如未采用法定或约定形式则不能成立,而不要式合同,合同的形式由当事人决定,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均不影响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5.主合同与从合同。根据合同的主从关系可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主合同是指能够独立存在、不以其他合同存在为前提的合同;从合同是指不具有独立性而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的合同,如保证、抵押、质押等合同。
区分主合同与从合同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主合同与从合同的关系适用“从随主”原则,即从合同附属于主合同,因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因主合同的变更而变更,因主合同的消灭而消灭。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6.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根据法律是否设有规范并赋予一个特定名称,可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有名合同是指法律已确定了一定名称及具体规则的合同,《合同法》规定的买卖、赠与、借款、租赁、承揽、运输等15种合同即为有名合同;无名合同是指法律没有确定名称及规则的合同,如旅游合同、餐饮服务合同、住宿合同、储蓄合同等。
区分二者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二者在适用法律上不同。有名合同可直接适用《合同法》有关有名合同的规定,无名合同可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合同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