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合同的订立

二、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合同订立的过程就是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过程。该过程一般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1.要约。

(1)要约的概念。要约是当事人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在商业活动中又被称为报价、发价、发盘、开价、开盘,等等。通常将发出要约的当事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当事人称为受要约人。

(2)要约的构成要件。根据《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要约须符合以下要件:

第一,要约人与受要约人一般均应是特定的。因为要约人的目的是希望他人同自己订立合同,如果要约人不特定,受要约人就无法回复要约人,合同的订立就难以实现。自动售货机、自动售票机、无人售票车、自动提款机等有关自动售货、售票、提款的规定,实质是特定的要约人作出的要约性质的意思表示,只要当事人按规定操作就是承诺;受要约人一般也是特定的。在特殊情况下,对不特定的人作出而又无碍要约所达目的时要约也可成立。如悬赏广告就是以广告方式对不特定人的要约,相对人以完成一定行为作出承诺,合同便订立。

第二,要约必须以缔结合同为目的。这是要约的核心意思所在。如果要约的意思表示不是希望与受要约人订立合同,而是了解有关情况或者表示在将来与之订立合同,则该意思表示不具有要约特征。同时,如果作出意思表示的当事人只是向他人进行宣传,希望别人在了解情况后能向自己作出订立合同的表示,这种意思表示也不具有要约的特征,而只是一种要约邀请。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它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其目的不是订立合同,只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合同法》第15条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例如商品带有标价陈列、自动售货机的设置等。

第三,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要约人向受要约人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不应当抽象笼统,模糊不清,而应当具体确定,只要受要约人接受该要约后就能够使合同成立。

(3)要约的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不是指要约一定实际到达受要约人或其代理人手中,要约只要送达到受要约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能够控制的地方(如信箱)即为送达。

(4)要约的撤回与撤销。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后至生效前,要约人终止要约生效的行为。依《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是可以撤回的,但由于要约一旦到达受要约人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其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后将该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的行为。依《合同法》第18条规定,在要约生效后至受要约人承诺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在下列情形下,要约不得撤销:

第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因为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受要约人就有可能抓紧时间作承诺准备,如果在此情况下要约人可以随时撤销要约,受要约人的利益就有可能受到损害。

第二,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如“我方将保持要约中列举的条件不变,直到你方答复为止”,“这是一个不可撤销的要约”等。

第三,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一般来说,要约中要求受要约人以行为作出承诺的,受要约人就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如“款到即发货”、“如同意,请尽快发货”等。

2.承诺。(https://www.daowen.com)

(1)承诺的概念及构成要件。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商业贸易中又称为接盘。承诺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要约和承诺是一种有相对人的行为,只有受要约人才有承诺的资格,其他任何人即使知道要约的内容并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一般情况下也不能构成承诺。

第二,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受要约人承诺的目的在于同要约人签订合同,所以,承诺只有向要约人作出才有意义。

第三,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是受要约人愿意按要约的内容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其目的在于取得合同成立的法律效果,所以其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随着交易的发展,要求承诺与要约的内容绝对一致不利于鼓励交易,所以《合同法》第31条规定,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第四,承诺必须在要约的存续期间作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在对话人之间,承诺应立即作出;在非对话人之间,承诺应在合理的期间作出。如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约人时开始计算。

(2)承诺的方式。承诺的方式是指受约人通过何种形式将承诺的意思表达出来。根据《合同法》第22条的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3)承诺的生效与撤回。根据《合同法》第26条的规定,承诺的生效采取到达主义,即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具体生效时间为:①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②以数据电文形式作出的承诺进入收件人指定的数据电文接收系统的时间;在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情况下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③如果交易习惯或者要约不需要书面通知要约人,而需要以实际行为作出承诺的,只要该行为作出,承诺生效,合同成立。

与要约可以撤回相对等,如果承诺发出后情况发生变化,承诺也可以撤回。承诺撤回后,原来的承诺便失效,受要约人也不必承担合同责任。但承诺撤回须符合两个条件:①承诺撤回的意思表示应当由受要约人或经授权的代理人作出;②受要约人应当在承诺生效之前将撤回承诺的通知送达要约人,或者使该通知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如果承诺撤回的通知在承诺生效后到达要约人,承诺就不能撤回。因为承诺已经生效,合同已经成立,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已经确定。要想不受此合同的约束,唯有协商解除合同。

(二)几种特殊的合同订立方式

1.悬赏广告。它是广告主以广告的方式公开表示对完成广告中规定行为之人给予约定报酬的意思表示。关于悬赏广告的性质,有的学者认为是单方行为,有的学者认为是要约。结合《合同法》第22、26条的规定,将悬赏广告解释为要约为宜,完成悬赏广告指定行为则属于承诺。

广告主对于完成广告要求行为的人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对于不知有该广告但完成广告规定行为的人,视为承诺人,亦应支付报酬。在数人分别完成广告规定的行为而行为没有差别时,广告主对最先通知的人给付报酬。

悬赏广告一般不存在撤回的问题,但广告主在广告规定的行为完成之前可再以广告的形式撤销悬赏广告。广告受众开始实施广告规定的行为但在广告主撤销悬赏广告时未完成的,仍可要求广告主予以适当的补偿,但要证明自己已经开始实施广告规定的行为。

2.招标投标。它是一种竞争缔约方式,是由招标人向数个相对人或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招标邀请,并在诸投标人中选择最优者与其订立合同的行为。

招投标程序一般分为招标,投标和开标、评标、定标三阶段。

招标是一方当事人采取招标通知或招标公告的形式,向数个相对人或不特定的人发出的投标邀请。招标具有公开性,其性质为要约邀请,使相对人能够据此提出要约;投标是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提出报价的行为,投标属于要约性质;开标是指招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按规定方式,公开所有的投标资料、全部投标人的名称、投标价格等情况,开标必须公开进行,当众启封标书,宣布报价及其他主要内容;评标是指招标人对各投标人的投标进行审查、鉴别、比较分析,选择最优条件的投标人;定标又称决标,是招标人在评标的基础上从诸投标人中选择最佳者为中标人。招标人的定标如果是对投标的完全接受,则构成承诺。

3.拍卖。它是指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拍卖也体现了以要约、承诺方式订立合同的过程。竞买人相互之间进行公开竞争,学说上称为竞争缔约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