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商标权

第四节 商标权

导入案例

2007年,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在一些超市发现标有“汇源”字样的产品,在标签左侧注有“汇源(香港)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授权”的字样。该产品系天津市甲饮料有限公司生产。同时,天津市西青区乙食品饮料厂在其商品标签上亦使用了“汇源”两字。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是国内大型果汁饮料生产企业,其产品的国内市场占有率一直位居前列,并深受广大消费者青睐。该公司在产品上使用的“汇源”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为驰名商标。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认为上述行为构成了对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和不正当竞争,遂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两被告停止涉案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https://www.daowen.com)

驰名商标“汇源”侵权案以调解告结。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天津市西青区乙食品饮料厂和天津市甲饮料有限公司向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保证立即停止生产涉案侵权的果汁饮料,并分别赔偿汇源食品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和10万元;如果违反上述承诺,则愿意支付违约金100万元。[3]

本案知识点:商标权的概念;专有性;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