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继承的开始

一、继承的开始

(一)继承开始的时间

继承开始的时间,是引起继承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发生时间。《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因此,继承开始的时间,也就是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被继承人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两种情况。自然死亡以有关部门开具的死亡证明确认的死亡时间为准;宣告死亡以法院判决宣告的死亡时间为准。如果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并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确定继承开始的时间,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意义:

1.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确定遗产范围和数额的时间界限。只有在继承开始后,被继承人实际遗留的财产的范围、数额等情况才能最终确定下来,而在此之前,上述情况是一种不确定的状态。

2.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确定继承人范围的时间界限。只有在继承开始时仍活着的人才能继承遗产。继承人死于被继承人之前,就不享有继承权。在法定继承中,如果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则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3.继承开始的时间是遗产所有权从被继承人转移到继承人的时间界限。继承一开始,被继承人的遗产就转归继承人所有,如果继承人为一人,遗产归该继承人单独所有。如果继承人是数人,则在遗产分割之前,遗产的所有权为全体继承人共同所有。(https://www.daowen.com)

4.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继承权20年最长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因继承权发生纠纷,从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二)继承开始的地点

继承开始的地点,是指继承人行使继承权,取得遗产的场所。《继承法》对继承的地点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但从民法通则和继承法的立法精神以及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来看,继承开始的地点应为被继承人最后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

确定继承开始的地点,有利于查清被继承人的遗产;有利于继承人参加继承、接受遗产;发生纠纷时,有利于确定诉讼案件的管辖法院。

(三)继承开始的通知

《继承法》第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通知可用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也可采取公告形式。负有通知义务的继承人或单位,若故意隐瞒继承开始的事实而不为通知,造成继承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