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的处理
2026年01月15日
第五节 遗产的处理
导入案例
2004年1月,张某与郭某结婚。婚后不久,郭某外出打工,张某则留在郭某家乡务农并照顾郭某的父母。2005年3月,郭某突发急病身亡,此时,张某已怀孕5个月。在郭某遗物中,发现一张户名为郭某的金额1.2万元的定期存单一份,存款时间为2004年10月。郭某的父母认为从存款时间上看,该存款应为郭某的婚前财产,而不是郭某和张某的共有财产,郭某的父母遂将1.2万元遗产分为3份,给了张某4000元,没有为未出生的胎儿保留一份。张某认为该款虽系郭某的个人财产,但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张某将郭某的父母告上了法庭。法院判决从已分割的3份遗产中扣回应为胎儿保留的一份遗产,即从郭某的父亲、母亲及张某所继承的遗产中各扣回1000元,合计3000元保留给胎儿,并由张某保管。[3](https://www.daowen.com)
本案知识点:遗产分割的原则;保留胎儿继承份额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