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和特征

二、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和特征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自然人(受扶养人、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受扶养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受扶养人将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协议。《继承法》第31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遗赠扶养协议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法律行为。遗赠扶养协议是扶养人与受扶养人之间的双方法律行为,必须经过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遗赠扶养协议既然是双方法律行为,其订立就应依照合同的订立程序。

2.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有偿的法律行为。遗赠扶养协议的双方当事人都负有相互对待给付的义务,任何一方享有权利都是以履行相应义务为对价。同时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有偿的法律行为,任何一方都不能无偿取得对方的财产。(https://www.daowen.com)

3.遗赠扶养协议是诺成性、要式法律行为。遗赠扶养协议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不以标的物的给付为成立要件,是诺成性法律行为。遗赠扶养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是要式法律行为。

4.遗赠扶养协议优先于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的遗赠人如果生前又立有遗嘱,应如何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的规定,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5.遗赠扶养协议是生前法律行为与死后法律行为的统一。双方当事人参与签订协议,并履行协议规定的扶养义务,这是在遗赠人生前进行的,而且在生前就具有法律效力;将遗产转移给扶养人必须等到遗赠人死后才能进行,扶养人在遗赠人生前不得提出取得遗赠财产的要求。

6.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人无法定扶养义务。扶养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集体所有制组织,但是扶养人不能是对扶养人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法定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