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期间
(一)期间的概念
民事诉讼中的期间,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某种诉讼行为依法应遵守的期限。如立案期间、上诉期间等。期间有广义和狭义的理解,狭义的期间就是指期限,广义的期间包括期限和期日。期日,是指法院指定的开始进行某一诉讼行为的具体时间,如开庭审理日期、宣判日期等。我国《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期限,没有规定期日。期日是由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具体确定。期间是《民事诉讼法》在时间方面设置的一种诉讼保障制度,它既是对法院进行审判活动在时间上的要求,也是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实施诉讼行为在时间上的要求,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期间的种类
《民事诉讼法》第82条第1款规定:“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这是以期间是法律规定还是法院指定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1.法定期间,是指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进行某种诉讼行为的期间。如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执行的时间是2年,宣告公民失踪的公告期是3个月,立案的期间是7日等。法定期间通常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开始,一般情况下是不变期间,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指定期间,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审理案件的需要,依职权对某项诉讼行为所指定的期间。如法院指定当事人补正起诉状的欠缺的期间,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定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期间等。指定期间是对法定期间的一种补充,是法院依职权对诉讼行为的期间进行自由裁量。但法院并不能任意指定,指定期间应明确、具体,长短适当。指定期间是可变期间,如法院指定开庭日期后,必须到庭的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而未到庭的,法院可以决定延期开庭审理。但是考虑到指定期间的严肃性,一经指定,就不能随意变更。
(三)期间的计算
民事诉讼期间的计算直接关系到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和人民法院职权与职责的实现,是期间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的内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2条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期间的计算:(https://www.daowen.com)
1.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而是从下一个小时或者次日起算。如某法院在某日的10时接到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那么在计算这一期间时,就应从当日的11时开始起算。再如,当事人不服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提起上诉的期间是15日,期间的计算就应从判决书送达的第二天开始起算。
2.期间如果以月、年计算的,不分大月、小月,不分平年、闰年。以月计算的,期间届满的日期,应当是届满那个月对应于开始月份的那一天;没有开始月份的那一天的,应当为届满那个月的最后一天。如某法院在2007年11月30日发出宣告失踪的公告,公告期限是3个月,那么本案公告届满日期就是2008年2月29日。
3.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这里所谓的节假日是指国家统一规定的节假日,而不包括专为某一类人规定的节假日、某些民间节日或单位自己规定的假日,如星期六、星期日、“五一”、“十一”、元旦、春节等。如当事人在1998年12月22日(星期二)收到一审裁定,本来10日届满期限应是1999年1月1日(星期五),但1月1日为法定节假日,1月2、3日又是星期六、星期日,那么其上诉届满日期就是1999年1月4日。应注意的是,如果节假日在期间中间,则不予扣除。
4.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确定期满前是否交付邮局,应当以邮局的邮戳为依据。
(四)期间的顺延
期间的顺延,是对因正当理由而造成期间耽误的补救,此项规定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民事诉讼法》第83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所谓不可抗拒的事由,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水灾或战争等。所谓其他正当理由,是指除不可抗拒事由以外的不应归责于当事人的客观情况,如案例中李某被车撞伤住院耽误上诉时间就是这种情况。
当事人必须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申请顺延条件的,应准许顺延;认为无正当理由的,应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准许顺延多长时间,因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而有所不同。对法定期间,一般是将实际耽误的时间补足,如李某住院耽误10天就顺延10天;对指定期间,其顺延的时间由法院视具体情况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