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送达

二、送达

(一)送达概述

民事诉讼中的送达,是指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送达是法院进行的一种强制性诉讼行为,对于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有重要的意义。它具有以下特征:①送达的主体是法院,须是法院的书记员、司法警察或者其他工作人员送达法律文书。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向人民法院递交诉讼文书如起诉状、答辩状等不是送达。②送达只能是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向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作出的一种诉讼行为。法院在诉讼以外,因其他公务活动送交某种文书的行为不是送达。③送达的内容只能是各种诉讼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决定书、传票、通知、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等。④送达须依法定程序和方式进行,否则不发生送达的法律效力。

(二)送达回证

送达回证是法院制作的用以证明送达人完成送达行为的书面凭证,也是计算当事人有关诉讼期间的主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如送达回证记载一审判决书的送达日期为2005年3月3日,当事人的上诉期就是2005年3月4日至2005年3月18日。

(三)送达方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5~92条规定,共有七种送达方式:

1.直接送达。它是送达的主要方式,是指法院执行送达任务的司法警察、书记员或其他工作人员将诉讼文书直接交付给受送达人签收的送达方式。民事诉讼中以直接送达为原则,凡能够直接送达的,都应直接送达。但实践中,并不一定是本人直接签收送达文书,受送达公民的同住成年家属,受送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负责收件的人,或受送达人的诉讼代理人、指定代收人都能代为签收。(https://www.daowen.com)

2.留置送达。它是指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送达文书留置于受送达人住所的送达方式。在进行留置送达时,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受送达人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并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留置送达有利于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是,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因为调解协议当事人在送达之前均有权反悔,不应适用留置送达。

3.简易送达。它是指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在经送达的各种法律文书中,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与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当事人提起上诉、再审或者申请执行的重要依据,因此不能采取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简易送达方式进行。电子送达以到达对方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因受送达人原因未实际接收到诉讼文书的责任由受送达人自行承担,受送达人不得以其并未实际接收到诉讼文书为由主张送达不生效力。

4.委托送达。它是指受诉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时,委托其他法院代为送交诉讼文书的送达方式。委托送达是对直接送达的一种补充,委托法院应出具委托函,附上需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委托送达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5.邮寄送达。它是指法院将所送达的诉讼文件交付邮局并用挂号寄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邮寄送达是一种简便易行的送达方式,适用于受送达人住所距离法院较远,直接送达有一定困难的情形。法院在采用邮寄送达时,应附有送达回证,如果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6.转交送达。它是指法院将诉讼文书交给受送达人所在机关、单位代收后转交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转交送达适用于身份比较特殊,不宜采用其他送达方式的受送达人。转交送达有三种情形:①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②受送达人是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③受送达人是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给受送达人签收,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7.公告送达。它是指人民法院以张贴布告、登报等方式将诉讼文书的内容公开告知受送达人,并经过60日的法定期间发生送达效力的送达方式。公告送达适用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形。在六种送达方式中,只有公告送达是不需要送达回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