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示范案例

(一)示范案例

【案情】甲与乙在网上二手商品交易区达成买卖数码相机的协议,约定由甲向乙邮寄一台数码相机,要求乙在收货后即按约定付款2000元。之后,甲邮寄了数码相机,但甲却未收到乙的2000元货款。

甲向法院起诉称,他在寄出相机后,多次要求被告付款,但被告一直拒付。而乙辩称,他是收到一个包裹,但里面并不是数码相机,而只是一些金属片和泡沫塑料。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包裹单上注明的品名是数码相机,而这些铁片和塑料的重量与包裹单上记明的重量一致。

问:法院该如何处理?(https://www.daowen.com)

【分析】根据现有的证据,本案存在两种可能:一是甲确实邮寄了照相机,但被乙调包。二是甲寄的就是铁片等杂物,只是欺骗乙而已。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审判人员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

在包裹业务的正常操作流程中,邮局营业员要按照包裹的邮寄规定及用户填写的“国内包裹详情单”内容验视无误后,由用户封装好再交邮局营业员称重计收邮费。因此,可以推定邮寄的内容与包裹单上载明的物品应一致。而且由于邮政的包裹单上已经有某乙已经签收的签字,如果乙在接收包裹时当场开拆,并经邮局人员证明就可防止这种纠纷的发生。据此,法院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判决被告归还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