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质证与认证
(一)质证
1.质证的概念。质证是指诉讼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在法院主持下对所提供的证据进行询问、辨认、质疑、辩驳等活动。质证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质证,是指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对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辩;狭义上的质证,专指在庭审过程中,对对方当事人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进行对质、核实的活动。
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解释中主要是指狭义上的质证。《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民诉意见》第72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过庭审辩论、质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2条规定:“……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可见,质证是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一环,也是程序正当的重要标志。
2.质证的主体和客体。质证的主体是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等。法院在质证中的任务是引导当事人进行质证,维持质证的秩序和听证,而不是质证的主体。质证的客体即质证对象。质证的目的在于确认证据是否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质证对象就是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证据规定》第50条规定:“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3.质证的范围。一般来讲,质证的范围应包括法庭上出示的所有证据,包括在法庭上出示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勘验笔录和鉴定结论。但是,为防止诉讼过分拖延,从提高诉讼效率的目的出发,用于质证的证据仅仅是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证据规定》第47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并非所有的证据都必须经过质证,对于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无须在法庭上质证。
在本节所引入的案例中,双方对借款5000元的事实无争议,而对是否还款的事实产生较大的争执。因此,对借款事实双方无须质证,而对还款事实必须经过质证。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可以针对还款的事实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4.质证的程序。质证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三个步骤:①出示证据。质证开始于一方当事人向法庭和对方当事人出示证据。出示方式包括宣读、展示、播放等。②辨认证据。一方当事人出示证据后,由另一方进行辨认。辨认的意义在于了解另一方当事人对所出示证据的态度,以便决定是否需要继续进行质证。③对证据质询和辩驳。一方当事人出示的证据为另一方否认后,否认的一方当事人应向法庭说明否认的理由。质证方陈述后,出示方还可以针对否认的理由进行辩驳。
质证方法可以是单一质证,即一证一质、逐个进行的方法,也可以采取一组一质、综合质证的方法。法院可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以及证据多少、繁简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进行有效的质证。(https://www.daowen.com)
(二)认证
1.认证的概念。认证是法院对经过质证的各种证明材料是否具有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予以认定,以确认其能否作为定案依据的活动。概括之,认证即是对证据的审核认定。但认证不能等同于对案件事实的最终认定。对案件事实的最终认定一般是在法庭辩论后的评议阶段,结合全部证据进行综合评判。而认证一般发生在法庭调查阶段并对单个证据进行认定。因此,认证的主要有两个任务:一是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的审查和认定;二是对证据是否予以采信。
认证在庭审中具有重要作用:①认证是举证和质证的目的;②认证为案件事实的最后认定奠定了基础。当然,法官对所有证据材料的认定、判断并不是主观臆断,必须遵循基本要求和原则性规范。
2.认证的原则和方法。
(1)法官依法独立判断证据原则。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担负着各类案件的审理工作。在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下,法官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通过法庭一系列的调查、辩论,并在此基础上全面、客观、公正地予以评价。这既是审理案件的需要,也是审判职能的具体体现。
(2)认证的方法。首先,对单个证据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核认定:证据是否是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等。其次,在仅对单个证据无法认定时,需要将若干证据综合进行比较,以确定其证明力。尤其是在缺少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对各种间接证据的认证就需采用这类方法,相互印证,以此确认该证据的证明力。最后,对于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在本节所引入的案例中,双方对还款的事实举证都不充分,法院只能依据经验规则来判断事实是否存在。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借款数目还清后,当事人即可以销毁借据。本案原告提出借据丢失,却没有充分证据证实,故法院应当判决原告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