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习作案例

(二)习作案例

2005年5月,唐、余二人在其承包的水塘投放虾苗30 000尾,并精心管理,日夜看护。10天后,二人发现塘内有少量的死虾出现,当即捞起部分死虾送至相邻的造漆厂检验,厂方派员到现场查看。经双方估算,塘内打捞上岸的死虾约5000尾。厂方把死虾送市商品检验处化验,化验结论是:虾苗可能是排出的废水毒死的。但市环保部门对造漆厂排出废水的检验结果是:造漆厂排出的废水量没有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污标准。由于唐、余二人同造漆厂之间关于如何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唐、余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

诉讼中,原告唐、余二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①2005年5月16日购买30 000尾虾的发票,发票载明了单价及总金额;②原告与村里签订的承包合同;③估算死虾5000尾的书面材料,原告及被告派到现场查看人员都在上面有签名。被告不同意赔偿,提出了以下证据材料:①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防治废水污染虾塘的协议;②市商品检验处的化验报告;③市环保部门的检验报告。(https://www.daowen.com)

问:①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上述所列的证据材料属何种证据?②本案证明对象是什么?由谁负举证责任?③你认为原、被告双方是否完成其举证责任?如何认定本案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