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单证是履行合同的必要手段
2026年01月15日
二、出口单证是履行合同的必要手段
买卖合同的履行主要取决于两方面,即卖方交货与买方付款。而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由于买卖双方相隔遥远,在大多数情况下,货物与货款的对流并非直接进行,而必须通过单证来作为交换的手段。正如国际贸易专家施米托夫在《出口贸易》一书中所述:“从商业观点来看,可以说CIF合同的目的不是货物本身,而是与货物有关的单据的买卖。”国际贸易中使用的单证大致可分为两大类:一类具有货物的属性,它们有的代表货物的所有权(如海运提单);有的说明所交货物的详情(如商业发票);有的为货物出口国提供必要的证件(如出口许可证);有的为货物在运输途中可能遭遇的灾害和损失承担风险(如保险单)。另一类具有货币的属性,它们有的直接代表货币(如汇票、本票、支票等),有的为货款的支付做出承诺或做出有条件的保证(如信用证、银行保函等)。各种单证都有其特定的功能,它们的签发、组合、交换和应用反映合同履行的进程,也反映买卖双方权责的发生、转移和终止。因此,出口单证是履行合同的必要手段。(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