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简明

四、简明

单据内容应按信用证规定和国际贸易惯例填制,力求简明,力戒烦琐。简化单证不仅可以减少工作量和提高工作效率,而且也有利于提高单证质量。为简化单证,UCP600第14条f款规定:“除商业发票外,其他单据中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的描述,如果有的话,可使用与信用证中的描述不矛盾的概括性用语。”如棉布床单,除商业发票外,除非信用证另有具体规定,在提单、保险单等单据中的货名栏内,都可使用“Cotton Piece Goods”棉布类这一统称。(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