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批装运

(一)分批装运

分批装运(Partial Shipment)又称分期装运,是指一个合同项下的货物分若干批或若干期装运。凡数量较大,受货源、运输、销售、资金等条件限制,有必要分期分批发货的,通常在买卖合同中规定“允许分批”(Partial Shipment Allowed)。买方为了减少提货手续,节省费用开支,在进出口业务中往往要求出口人一次装运货物,则在合同中规定“不准分批装运”。一般来说,规定“允许分批装运”对卖方比较有利。

按某些国家的合同法规定,如合同中未对分批装运做出规定,买卖双方事先也没有特别约定或习惯做法,则卖方不得分批装运。

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规定:

(1)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允许分批装运。(https://www.daowen.com)

(2)UCP600第31条b款规定,表明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并经由同次航程运输的数套运输单据在同一次提交时,只要显示相同目的地,将不视为部分发运,即使运输单据上表明的发运日期不同或装运港、接管地或发送地点不同。也就是说,装于同一航次同一条船上的同一合同项下的货物,即使装运的地点、时间不同,只要运往同一目的地,也不视为分批装运。

(3)UCP600第32条规定,信用证规定在指定的时间段内分期付款或分期发运,任何一期未按信用证规定期限支取或发运时,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也就是说,限期限量分批装运的货物只要其中有一批未按时装运,该批和以后各批均告无效。

例如,信用证规定“Shipment during May/June/July/First shipment 100MT,second shipment 200MT,third shipment 300MT”,受益人交货必须严格按照5月份100MT,6月份200MT和7月份300MT装出,其中只要有一批未按时装运,则该批及以后各批均告无效,银行有权拒付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