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转运
驶往目的港没有直达船或航班间隔太长,则在合同中应订明“允许转船”(Transshipment to be allowed)。UCP600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否则准许转运。”
货物在运输途中转运,容易受损或散失,而且会增加费用和支出,延迟到达目的地的时间。但在无直达运输工具的情况下,转运就不可避免。是否允许转运关系到买卖双方切身利益,有必要在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
但是,随着运输工具的不断改进和大型化、集装箱化,集装箱船、滚装船、子母船的涌现和广泛使用,以及各种新的运输方式,尤其是多式联运方式日益广泛运用,转运在实际业务中经常发生,甚至不可避免。UCP600对转运作出新的规定:
“转运是指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到卸货港之间的运输过程中,将货物从一船卸下并再装上另一船的行为。”
“提单可以表明货物将要或可能被转运,只要全程运输由同一提单涵盖。”
“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注明将要或可能发生转运的提单仍可接受,只要其表明货物由集装箱、拖车或母子船运输。”
简言之,真正被禁止的转运,仅指海运中港至港以及非集装箱货物运输的转运。
信用证中有关分运条款的规定方法:
(1)如合同规定3/4月装运,只要能在3月份或4月份将货物装运完毕即可。
(2)定量分运。例如,L/C规定:“Shipment during May/June/July.First shipment 1,000MT,second shipment 2,000MT,third shipment 3,000MT.”
表明:约束每次装运的数量,应按L/C规定数量发货。既不能多装也不能少装。5月份装1 000公吨,6月份装2 000公吨,7月份装3 000公吨,不得延误。
(3)等量分运。例如L/C规定:“Quantity:600MT partial shipment against equal quantity allowed.”(https://www.daowen.com)
表明:每次装运的数量要绝对相等。至于分几次装运,则可由卖方自定。
(4)定期分运条款。例如,L/C规定:“600MT each month shipment 200MT commence from March.”
表明:从3月份起每个月(3、4、5月)各装200MT。既不能早装也不能晚装,如其中有一次未按规定期限装运,以后再装便告无效,银行将拒收单据。
(5)按比例装运(Prorate Shipment)。例如,“Partial shipment permitted against prorate shipment”,表示在同一商品具有多种规格的情况下,每次装运根据不同规格按比例搭配。
例如:600MT某商品,每批的一级、二级按四六比例搭配。
第一批:一级80MT、二级120MT;
第二批:一级80MT、二级120MT;
第三批:一级80MT、二级120MT。
(6)“In Two Lots”分两批装运与“In Two Shipments”的区别
前者:发货人可将同一合同项下的货装在同一航次的同一条船上,不过需做两套单据。
后者:分装在两条不同的船上或不同航次的同一条船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