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港——最终卸货的港口
2026年01月15日
(二)目的港——最终卸货的港口
CIF、CFR术语都必须在贸易术语后规定目的港,CIP、CPT规定发货后最终运达的目的地。
1.规定目的港(地)的方法
出口合同中一般只规定一个目的港(地),如果买方需要,也可以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供选择,如London/Liverpool。
2.确定目的港(地)应注意的问题
(1)必须明确具体,忌用诸如“欧洲主要港口EMP(European Main Port)”之类的笼统用语,究竟哪些是“主要港口”在国际上并无统一解释,所以我们应尽量避免使用,以免引起误会。(https://www.daowen.com)
(2)卖断港口,即在CIF、CFR贸易术语后必须规定海运港口作为目的港,不接受以内地城市作为目的港。这在我国外贸实践中称为“卖断港口”。
(3)注意港口的装卸条件,如泊位情况、是否适合远洋货轮、是否有直达班轮、冬季装运时港口是否有冰封期等。
(4)注意港口有无重名。世界各国港口重名的很多,如维多利亚港,具有此名的港口在世界上有30多个,美国、英国和中国香港都有此港口,再如奥克兰、波特兰这两个港口在许多国家也有重名。在签订合同时,为避免造成混乱,应在港口后注明国别。
(5)选择港口不宜太多,一般应是在同一航区同一航线上的港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