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提单的格式和内容

(二)海运提单的 格式和内容

1.提单正面的内容

(1)提单左边第一栏为托运人栏(Shipper),也称为发货人栏(Consignor),一般填写出口商名称;

(2)第二栏为收货人栏(Consignee),也称为抬头,是提单的所有权人栏;

(3)第三栏为通知收货人栏,此栏注明买方名称、地址;

在上述三栏以下分别注明:

(4)收货地或装货港;

(5)目的地或卸货港;

(6)船名及航次;

(7)唛头及件号;

(8)货名及件数;

(9)重量和体积;(https://www.daowen.com)

(10)运费已付或运费到付;

(11)正本提单的份数;

(12)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的签章;

(13)签发提单的地点及日期。

2.提单背面条款

提单背面印定的条款规定了承运人与货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豁免,是双方当事人处理争议时的主要法律依据。各航运公司的提单大都规定按承运人所在国家的法律处理。由于承运人包括船东和租船人,因此签发提单时使用法律条款都应具体规定国名。

确定承运人与托运人、持有人权利、义务的依据主要有:

(1)《海牙规则》(Hague Rules),即1924年签署的《关于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简称《海牙规则》。

(2)1968年《维斯比规则》(Visby Rules),即1968年签署的《布鲁塞尔议定书》,简称《维斯比规则》。

(3)1978《汉堡规则》(Hamburg Rules),即1978年签署的《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简称《汉堡规则》。

《海牙规则》是国际上第一个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鉴于当时的历史背景,其基本立场是偏袒承运人利益的。该规则规定承运人免责条款达17项之多。除了海难、天灾、战争、货物内在缺陷以及由于托运人的疏忽所造成的货物灭失或损坏可以免责外,诸如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员在航行或管理船舶过程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义务也不承担责任。《汉堡规则》废除了航行过失免责,加重了承运人的责任,以过失来决定承运人的责任,合理地维护了货方的利益。

《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对每件或每单位货物的灭失或损坏赔偿金额不超过100英镑或相当于100英镑的其他货币。《维斯比规则》规定,对每单位赔偿金额改为不超过10 000金法郎或每千克30金法郎,两者以较高数额为准,并明确一个金法郎是一个含有65.5毫克黄金,其纯度为千分之九百的单位。《汉堡规则》规定每件或每货运单位835个特别提款权(Special Drawing Rights,SDR);或称记账单位,或每千克2.5个SDR,两者以数额高者为准。《维斯比规则》与《汉堡规则》均规定,如果一个集装箱或一个托盘在提单内载明内装货物的具体件数,则按集装箱或托盘所载的每一小件为单位,逐件进行赔偿。如果未载明具体件数,则以一个集装箱或一个托盘作为一个赔偿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