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提单的种类
1.根据是否装船分类
(1)已装船提单(On Board B/L,Shipped B/L),是指承运人将货物装上指定船舶后所签发的提单。其特点是提单上必须以文字表明货物已经装于某船上,并载有装船日期,同时还应由船长或其代理人签字。根据UCP600的规定,“提单,通过以下方式表明货物已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装上具名船只:已装船批注注明货物的装运日期”。因为提单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所以卖方所提供的提单必须是已装船提单。
(2)备运提单(Received for Shipment B/L),又称收讫待运提单,是指承运人已收到托运货物等待装运期间所签发的提单。在签发备运提单情况下,发货人可在货物装船后凭以调换已装船提单;也可经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备运提单上批注货物已装上某具名船舶及装船日期,并在签署后使之成为已装船提单。
2.根据提单上有无不良批注分类
(1)清洁提单(Clean B/L),是指货物在装船时表面状况良好,船公司在提单上未加任何有关货物受损或包装不良等批注的提单。
根据UCP600的规定,“银行只接受清洁运输单据。清洁运输单据指未载有明确宣称货物或包装有缺陷的条款或批注的运输单据”。
(2)不清洁提单(Unclean B/L,Foul B/L),是指船公司在提单上对货物表面状况或包装加有不良或存在缺陷等批注的提单。例如,提单上批注“
件损坏”(...packages in damaged condition)、“铁条松散”(Iron strap loose or missing)等。银行不接受不清洁提单。
3.根据提单抬头的不同分类
所谓提单的抬头就是指提单的收货人,是有权凭提单向承运人提货的人。因为提单的抬头做法不同,关系到物权和物权转移的方法问题,为了使货物安全交接,卖方安全收汇,必须了解各种不同抬头提单的做法和本身的意义以及如何转让提单的所有权,并根据不同交易方式和付款方式选用不同的做法的提单。
(1)记名提单(straight B/L),指在提单的收货人栏内(抬头人)直接打出收货人的名称,这就表明该提单项下的货物只能由该特定收货人提取,不能用背书的方式转让给第三者,因此记名提单不能流通转让,英译:Non-negotiable(不能转让)。
记名提单避免了在转让过程中可能带来的风险,使货物始终掌握在货主手中。但这也失去了物权凭证可以流通转让的性质,即失去了在市场买卖单据就可以达到买卖货物的便利。因此在做议付时,银行也不愿意接受记名提单作为议付的单据。记名提单过去在国际贸易中较少使用,一般只在运送贵重物品、展品、援外物资时才用。但近年来,由于EDI技术在国际贸易中的发展,为了防止假单诈骗和便于进口商及时提货,不可转让海运单(记名提单)在近海运输的交易中有渐渐流行的趋势。
(2)不记名提单(Blank B/L,Bearer B/L,Open B/L),是指在提单的收货人栏内完全空白,不写收货人的名称。
这种提单的特点:提单的持有人即收货人,不需要通过背书手续就可任意转让;提单的物权属于持有人,转手就意味着物权转移,所以这种提单不安全,如果其遗失或被盗,货物也就被人提走。因此,不记名提单同样也较少使用。
(3)指示提单(Order B/L),是指提单的收货人栏内不写收货人的名称,只写“to order”(凭指示)字样。
这种提单的特点:收货人尚待提单所有人(发货人)确定。发货人(出口人)可以通过背书(Endorsement)转让提单的所有权,也就是转让提单的提货权,所以这种提单又称可转让提单,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使用。
“空白抬头,空白背书”的提单是在信用证方式下对提单的形式要求最普遍,使用也最广泛的一种。
背书是单据(或票据)的所有人转让单据所有权的一种法律手续。具体说,就是单据的所有人在提单的背面签名或盖章,他就被称为背书人,再写上受让人的名字。受让人称为被背书人,通过这种方式就把提单的所有权(具体地说是提货权)从背书人手中转移给被背书人(受让人),这也叫记名背书。如果只有背书人在提单背面签名,而不写受让人的名字,就称为“空白背书”。在国际贸易中,为了方便提单在各个环节的转让,比如提单先转让给议付行,通常采用“空白背书”。
“空白抬头”,也就是“凭指示”的指示提单,再加上空白背书,习惯上就把这种提单称为“空白抬头,空白背书”的提单。
凭指示提单在发货人(出口人)未指定收货人之前,卖方仍保有货物的所有权。如经发货人在提单上空白背书,即成为凭单提货的单据,合法持有这种提单的人就有权向船公司提货。
凡是以托收方式出口的提单必须坚持使用卖方背书的指示提单。(https://www.daowen.com)
4.根据提单的效力分类
(1)正本提单(Original B/L),是指提单上有承运人、船长或其代理人签名盖章并注明签发日期的提单。这种提单在法律上是有效的单据。正本提单上必须标明“正本”(Original)字样。正本提单一般签发一式两份或三份,凭其中的任何一份提货后,其余的即作废。根据UCP600的规定,信用证的每一种单据须至少提交一份正本。如果信用证使用诸如“一式两份”(In Duplicate)、“两份”(In Two Fold)、“两套”(In Two Copies)等用语,要求提交多份单据,则提交至少一份正本,其余使用副本即可满足要求,除非单据本身另有说明。“唯一的正本单据,或如果以多份正本出具,为提单中表明的全套正本。”
(2)副本提单(Copy B/L),是指与正本提单相对的提单,即提单上没有承运人签字盖章,只供参考使用。副本提单上一般都印有“Copy”或“Non-negotiable”字样,以示与正本提单的区别。
5.根据运输方式分类
(1)直达提单(Direct B/L),轮船从装运港装货后,中途不经过换船而直接驶往目的港卸货的称为直达。签发这种情况的提单叫“直达提单”。
(2)转船提单(Transshipment B/L),是指货运全程由至少两艘轮船承运。就是说,从装运港装货的轮船,不直接驶往目的港,需要在中途港换装另一艘船运往目的港,甚至换船不止一次。在这种情况下,就要签发“转船提单”。
(3)联运提单(Through B/L),是指须经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联运的货物,由第一程承运人所签发的,包括运输全程并能在目的港或目的地凭以提货的提单。
6.根据提单内容繁简分类
(1)全式提单(Long Form B/L),又称为繁式提单,是指提单背面列有承运人和托运人权利、义务的详细条款的提单。
(2)略式提单(Short Form B/L),又称为简式提单,是指提单上略去背面条款,而只列出正面的船名、货名、标志、件数、重量或体积、装运港、目的港、托运人名称、收货人名称与地址、运费预付或到付等必要项目的提单。这种提单内一般都印有“本提单货物的收受、保管、运输和运费等项,均按本公司全式提单上的条款办理”。
不管是全式提单还是略式提单,在法律上具有同等效力。
7.根据船舶经营性质分类
(1)班轮提单(Liner B/L),是经营班轮运输的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签发的提单,提单上列有详细的条款。在实际业务中,班轮公司出具的提单,除下面条款外,背面都列有详细的运输条款。
(2)租船提单(Charter Party B/L),是船方根据租船合同签发的一种提单。提单上批注“根据
租船合同出立”字样,不另列详细条款。因此,这种提单要受到租船合同的约束,不成为一个完整独立的法律文件。所以,银行或买方在接受这种提单时,往往要求卖方提供租船合同副本,以了解提单和租船合同的全部情况。
8.其他提单
(1)过期提单(Stale B/L),是指错过规定的交单日期或者晚于货物到达目的港日期的提单。前者是指卖方超过提单签发日期后21天才交到银行议付的提单,后者是指货已到但提单未到。根据UCP600的规定,如信用证无特殊规定,银行将拒绝接受在运输单据签发日后超过21天才提交的单据。后者是在近洋运输时容易出现的情况,故在近洋国家间的贸易合同中,一般都订有“过期提单可以接受”(Stale B/L is Acceptable)的条款。
(2)倒签提单(Back Dated B/L)。货物实际装船的日期晚于信用证上规定的装运日期,但仍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如按实际装船的日期签署提单,势必不能议付。为了使提单日期与规定的装运日期相符,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请求,便按信用证上规定的装运日期签署提单,这就叫作“倒签提单”。这对承运人来说有很大的风险。特别是在货价下跌时,收货人可以“伪造提单”为由,拒绝提货并向法院起诉。在国际航运界常因船舶脱期而倒签提单,但我们不能以此为由而无所顾忌,而应慎重行事,方保无虞。因为倒签提单是隐瞒迟期交货的侵权行为。
(3)无船承运人所签提单(NVOCC B/L),指由无船承运人(Non-vessel Operating Common Carrier,简称NVOCC)或其代理人所签发的提单。在集装箱班轮运输中,无船承运人通常为拼箱货签发提单,因为拼箱货是在集装箱货运站内装箱和拆箱,而货运站又大多有仓库,所以有人称其为货运代理人提单(House B/L)。当然,无船承运人也可以为整箱货签发提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