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UCP600之前,信用证还区分为可撤销信用证和不可撤销信用证。在UCP600于2007年7月1日生效之后,已经没有了可撤销信用证的概念:“凡是信用证都是不可撤销的,即使未如此表明。”
所谓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 L/C),是指开证行自开立信用证之时起即不可撤销地承担承付责任。也就是说,未经信用证的有关当事人同意,开证行不得片面修改和撤销信用证,只要受益人提交了符合信用证的单据,开证行必须履行付款义务。(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