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

(四)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

根据受益人对信用证的权利可否转让,信用证分为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

1.可转让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L/C)是指信用证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议付的银行(统称“转让银行”),或当信用证是自由议付时,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特别授权的转让银行,将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UCP600规定:“可转让信用证系指特别注明‘可转让'字样的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可应受益人(第一受益人)的要求转为全部或部分由另一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

根据UCP600的规定,唯有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明确注明“可转让”(Transferable)时,信用证方可转让。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即只能由第一受益人转让给第二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不得要求将信用证转让给其后的第三受益人。UCP600规定:“只要信用证允许部分付款或分批装运,信用证可以分部分地转让给数名第二收益人”;“已转让信用证不得应第二受益人的要求转让给任何其后受益人,第一受益人不视为其后受益人”。但是,再转让给第一受益人,不属被禁止转让的范畴。如果信用证不禁止分批装运,在总和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前提下,可分别按若干部分办理转让,该项转让的总和,将被认为只构成信用证的一次转让。

信用证只能按原证规定条款转让,但信用证金额、商品的单价、到期日、交单日及最迟装运日期可以减少或缩短,保险加保比例可以增加。UCP600第38条g款规定,已转让信用证须准确转载原证条款,包括保兑(如果有的话),但下列项目除外:信用证金额、规定的任何单价、截止日(有效期)、交单期限、最迟发运日或发运期间。以上任何一项或全部均可减少或缩短。必须投保的保险比例可以增加,以达到原信用证或本惯例规定的保险金额。第38条h款规定:第一受益人有权以自己的发票和汇票(如有的话)替换第二受益人的发票和汇票,其金额不得超过原信用证的金额。经过替换后,第一受益人可在原信用证项下支取自己发票与第二受益人发票间的差价(如有的话)。(https://www.daowen.com)

这就是说,信用证在转让后,第一受益人可在信用证项下取得自身的发票(和汇票)替换第二受益人的发票(和汇票),其金额不得超过信用证规定的原金额。如信用证规定了单价,应按原单价开立。在替换发票(和汇票)时,第一受益人可在信用证项下取得自身发票和第二受益人发票之间的差额。

在实际业务中,要求开立可转让信用证的第一受益人,通常是中间商人。为了赚取差额利润,中间商可将信用证转让给实际供货人,由供货人办理出运手续。但信用证的转让并不等于买卖合同的转让,如第二受益人不能按时交货或单据有问题,第一受益人(即原出口人)仍要负买卖合同上的卖方责任。

2.不可转让信用证

不可转让信用证(Non-transferable L/C)是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凡信用证中未注明“可转让”者,就是不可转让信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