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相关规定

(二)《联合国国际货物 销售合同公约》的相关规定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把违约区分为根本性违约和非根本性违约。对根本性违约的界定是,“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性违反合同”。这种根本性违反合同是由当事人的主观行为造成的,以致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如卖方完全不交付货物,或买方无理拒收货物、拒绝付款。如果由于当事人不能预知,而且处于相同情况的另外一个通情达理的人也不能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那么就不构成根本性违约。《公约》规定,如果是根本性违约,那么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无效,并要求损害赔偿;如果是非根本性的,则不能解除,只能要求损害赔偿。

综上所述,英国《货物买卖法》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违约的划分是不同的,对违约的法律后果所做的规定却是一致的。然而,前者对违约的划分是从合同条款本身来判断的,后者是从违约的后果及其严重程度来确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