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罚金条款
2026年01月15日
(二)罚金条款
此条款一般适用于卖方延期交货或买方延期接运货物、拖延开立信用证、拖欠货款等情形。当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额,以补偿对方的损失。罚金亦称“违约金”或“罚则”。罚金的数额大小以违约时间的长短为依据,并规定出最高限额。
违约金的起算日期有两种:一种是合同规定的交货期或开证期终止后立即起算;另一种是规定优惠期,即在合同规定的有关期限终止后再宽限一段时间,在优惠期内免于罚款,待优惠期届满后起算罚金。卖方支付罚金后并不能解除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
关于合同中的罚金条款,各国在法律上有不同的解释和规定。例如,东欧国家都承认和执行该项条款;而英国、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的法律则有不同的解释,如英国的法律把合同中的固定赔偿金额条款按其性质分为两种:一是“固定的损害赔偿金额”,这种赔偿金额是当事人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根据预计未来违约造成的损失而估定的;二是罚款,这种罚款是当事人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而对违约方收取的罚金。(https://www.daowen.com)
我国2021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民法典》第585条对违约金的规定是: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在一般情况下,我国的进出口合同中只订立异议与索赔条款,而对于连续分批交货的大宗货物买卖合同和机械设备一类商品的合同,才同时订立罚金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