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的含义
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又称人力不可抗拒。它是指在买卖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发生意外事件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推迟履行合同。
不可抗力是合同中的一项免责条款,也是一项法律原则。对此,在国际贸易中不同的法律、法规等各有自己的规定。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其免责一节中做了如下规定,如果他(指当事人)能证明此种不履行义务,是由于某种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而且对于这种障碍,没有理由预期他在订立合同时能考虑到或能避免或能克服它或它的后果。该《公约》指明了一方当事人不能履行义务,是由于发生了他不能控制的障碍,而且这种障碍在订约时是无法预见、避免或克服的,可予以免责。
在英美法中有合同落空原则的规定,其意思是说合同签订以后,不是由于当事人双方自身的过失,而是由于事后发生了双方意想不到的根本性的不同情况,致使订约目的受到挫折,据此而未履行的合同义务,当事人得以免除责任,否则就构不成合同落空。
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中有“情势变迁”或“契约失效”原则的规定,其意思也是指由于不属于当事人的原因而发生了预想不到的变化,致使合同不可能再履行或对原来的法律效力需做相应的变更。不过,法院对于以此原则为理由请求免除履约责任的要求是很严格的。
综上所述,国际贸易中不同法律、法规对不可抗力的确切含义在解释上并不统一,叫法也不一致,但其精神、原则大体相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点:(https://www.daowen.com)
(1)意外事故必须发生在合同签订以后;
(2)不是合同当事人双方自身的过失或疏忽而导致的;
(3)意外事故是当事人双方所不能控制的、无能为力的,市场风险、商品价格波动、汇率变化等均不能视为不可抗力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