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的范围

(一)不可抗力的范围

不可抗力的范围包括由自然力量引起的,如水灾、火灾、冰灾、暴风雨、大雪、地震等和由社会力量引起的,如战争、罢工、政府禁令等。其规定方法主要有:

1.概括规定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卖方不能全部或部分装运或延迟装运合同货物,卖方对于这种不能装运或延迟装运本合同货物不负有责任。但卖方须用电传或电报通知买方并必须在15天内以航空挂号信件向买方提交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此类事故的证明书。”

上述规定只笼统地指出“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至于不可抗力的具体内容和范围如何,并未予以说明,难以作为解决问题的证据,也容易被对方曲解、利用;同时由于这种规定过分空泛,缺乏确定含义,一旦发生争议而诉诸司法机构时,该机构也仅能凭当事人的意见进行解释,任意性较大,不利于问题的正确解决。

2.具体规定

例如:“人力不可抗拒:由于战争、地震、水灾、火灾、暴风雨、雪灾的原因,致使卖方不能全部或部分装运或延迟装运合同货物,卖方对于这种不能装运或延迟装运本合同货物不负有责任。但卖方须用电传或电报通知买方并必须在15天内以航空挂号信件向买方提交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此类事故的证明书。”(https://www.daowen.com)

上述规定方法,虽然对于不可抗力事故的范围做出了具体规定,但是由于不可抗力事故很多,合同中难以一览无余,一旦遇到未列明的事故时,仍有可能发生争执。

3.综合式规定

这种方式避免了上述两种方式的缺点,把二者结合起来,比较完善、周全,是目前国际贸易中采取的普遍方法。

例如:“人力不可抗拒:如因战争、地震、水灾、火灾、暴风雨、雪灾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卖方不能全部或部分装运或延迟装运合同货物,卖方对于这种不能装运或延迟装运或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形均不负责任。但卖方须用电传或电报通知买方并必须在15天内以航空挂号信件向买方提交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此类事故的证明书。”(Force Majeure:If the shipment of the contracted goods is prevented or delayed in whole or in part by reason of war,earthquake,flood,fire,storm,heavy snow or other causes of Force Majeure,the Seller shall not be liable for non-shipment or late shipment of the goods or non-performance of this contract.However,the Seller shall notify the Buyer by cable or telex and furnish the latter within 15 days by registered airmail with a certificate issued by the China Council for the Promo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 attesting such event or events.)

上述规定方法,既列明了双方当事人已经取得共识的各种不可抗力事故,又加列上“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这一用词,将来如果发生合同未列明的意外事故,便于双方当事人共同确定是否作为不可抗力事故。因此,这种规定方法既明确具体,又有一定的灵活性,比较科学实用。在我国的外贸业务实践中,多采用这一种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