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患方的权利
患者权利是人的基本权利,理应受到国家和法律的保护。患者的权利即患者在诊疗活动中依法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医疗权
医疗权是指患者为维护自身的生命健康利益而有从医疗机构获得合适医疗服务的权利。医疗服务一般包括检查、诊断、治疗、康复、防疫、分娩、治疗性和预防性的服务等与特定患者有关的处理。患者在遇有疾病的危险或危害时,不但有权从医疗机构处得到医疗服务和照顾,且此种服务必须体现合理和医方对患者的照顾。[11]主要包括基本医疗权、适当医疗权、平等医疗权等内容。基本医疗权是指国家应当向公民提供必要的医疗资源,保障患者在疾病发生时能够及时获得一定的医疗服务,这是患者实现其他各项权利的前提和基础。适当医疗权是指在能够获得医疗服务的前提之下,患者在医疗过程中对医疗行为存在一定程度的期待利益,有权要求得到妥当的对待,有权获得适当的医疗服务,此即为适当医疗权。平等医疗权是指当公民的健康和生命受到疾病的侵袭时,不论其性别、年龄、社会地位、经济条件等,都享有从医疗保障机构获取平等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同时,该权利的平等性应该体现在患者就医的整个过程中,包括形式和实质的平等两个方面。
(二)知情同意权
知情同意权是指患者在取得医生提供其医疗决定所必需的足够信息的基础上做出医疗同意的权利。知情同意包含了知情和同意两部分的内容。知情包括对医疗背景信息的知情权、对自身疾病治疗相关具体信息的知情权等内容。同意则包括患者同意的能力、患者同意的形式、患者同意的范围、代替的同意以及紧急情况等内容。知情是同意的前提,同意是知情的结果。没有知情的同意、不能理解医生所提供信息的同意不是真正的同意。知情,主要是医务人员尤其是医生向患者提供与患者疾病有关的医疗信息的资料,并帮助患者真正理解这些信息。同意,意味着治疗、检查须获得患者的准许,甚至在所有患者身上进行的医疗措施都须经患者同意。[12](https://www.daowen.com)
(三)自我决定权或医疗自主选择权
自我决定权是指患者在与医疗机构接触时,得对自身身体和医疗行为做出最终的自己负责的决定,其意义在于使患者改变被动地位,与医师一道共同参与医疗,以维护和保有自身的生命健康利益。主要包括患者有权自主选择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有权自主选择是否接受治疗,有权自主决定出院或要求转院,有权自主决定是否接受相关指定的治疗、检查或药物的使用,并有权知道使用的结果,有权自主决定其器官或遗体使用情况。
(四)隐私权
患者隐私权是指患者在医疗活动中对自己的隐私利益享有的利用和保密的权利。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有义务保护患者的隐私权,即应该时时处处注意保护患者隐私。例如:在对患者的身体尤其是私密部位进行检查或治疗时,应禁止无关人员在场;应加强对患者生命信息和身体隐私权的保护;做好患者病历和病情的保密工作,尤其是对一些敏感疾病信息更要防止泄露,以免对患者的隐私权造成进一步的扩大化侵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