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医方的义务
医方义务是指在医疗活动中,医方对患者及其家属乃至整个社会所负有的职责。医患关系中,医方应当承担的最根本义务为保障患者安全、充分说明义务。
(一)保障患者安全义务
患者的生命健康权益在医患关系中是法律保护的根本,保障患者安全义务自然也就成为医方的首要义务。
1.医疗行为过程中的注意义务
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没有对医生的注意义务给出明确的定义,而学者们对于医生注意义务的定义也没有统一的看法,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有的学者认为,医生注意义务是指医生在医疗活动中,应该具有高度的注意,对患者尽到谨慎和关心,以避免患者遭受不应有的损害或危险的责任心。也有学者认为是医师及其辅助履行人在实施医疗行为、接受患者的合同或委托时,需要谨慎预见医疗行为的后果和尽量避免医疗行为的不必要损害的义务。这两个观点指明了医生应该保有高度的责任心,避免患者遭受损害,维护患者的人身健康。我国对于医生的执业有严格的准入制度。医生必须经过长时间的专业知识学习以及临床实践,并且依法取得国家认可的医师资格证和医师执业证,才能进入医生的行业从事医疗行为。另外,医生的医疗行为具有高风险性以及不可逆转性,直接关系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利益。所以,应该要求医生履行高度的注意义务。根据上述医疗行为的特点以及医生执业的性质,可以把医生的注意义务概括为:医疗行为人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职务惯例进行医疗行为时,合理运用其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预见其医疗行为的结果,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避免损害结果发生的义务。[8]医生注意义务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它是区别于一般注意义务的高度注意义务。第二,医生注意义务具有医疗技术和医学伦理的双重特性。第三,医生注意义务的内容具有开放性和动态性。第四,医生注意义务具有抽象性和概括性。(https://www.daowen.com)
2.医疗行为过程中的忠实义务
医方在医疗过程中应当忠实于患者,做出医疗行为应当以患者的利益保护为宗旨;同时,医方对医疗过程中所接触到的患者的隐私应当保密。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第一,医方不得做与患者利益相反之医疗行为。第二,医方行使医疗裁量权应适当、诚实。第三,对患者隐私的保密义务。[9]
(二)说明义务
医方的说明义务是医方对患者说明其病症、治疗方法、医疗风险以及其他事项的义务或责任。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即“患者在接受医疗行为时,有权利从医师处获得医疗处置方案、医疗风险等信息,并在此基础上做出是否接受该医疗行为的决定”。显然,患者知情权利的发展推动着有关医生说明义务的法律进程,医生说明义务的发展将促使和保障患者权利的实现。说明义务具有以下特征:一是主体特征性,即其主体是狭义医患关系中的医生。二是法定性,即法律明确规定医生的说明义务。三是强制性,由于医疗行为的特殊性,在整个医疗行为过程中,医生始终处于主导和强势地位,患者只能根据医生的说明才能做出有效的自我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