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器官移植伦理规范
1997年10月,中华医学会医学伦理学分会第9次年会讨论公布了《中国器官移植伦理原则》。
1.在器官移植中应坚持人道主义原则和功利主义原则,并使二者有机结合,达到辩证统一。
2.虽然科学研究和医疗事业是互相促进的,但临床医师应把恢复病人的健康视为首要目的,开展学术理论研究是第二位的。
3.严格遵守医学标准,审慎地选择受体。
(1)生命器官功能衰竭又无其他疗法可以治愈,短期内不进行器官移植将告死亡者。
(2)受体健康状况相对较好,有器官移植手术适应证,机体的心理状态和整体功能好,对移植手术的耐受性强,且无禁忌证。
(3)在等待移植人员名单中选择与供体器官的配型兼容性位居前列,移植术后有良好存活前景者。
(4)受体选择的参考项目:社会价值;在家庭中的地位及作用;经济支付能力;医疗资源的公正分配。
4.关于活体供体
(1)供体来源为受者的血缘关系的亲属、无血缘关系的配偶以及无偿献出器官的健康者。
(2)在移植过程中,医师应遵循对供者和受者健康利益关心和忠诚的原则,使双方的权利都得到同等的保护。
(3)活体提供器官的一个最基本的伦理原则是不能危及供者的生命。摘取某些成对健康器官之一,或失去部分后并不影响原有的生理功能,对供者的健康没有威胁,也不会因此而致残。
(4)受者的得益与供者的损伤应有恰当的比例,得要大于失。(https://www.daowen.com)
(5)活人捐献器官,一定要出于自愿,不可附加任何其他条件。
(6)向供者和受者双方或亲属及法定代理人说明器官移植的程序,说明已知或可能发生的危险。
(7)在器官移植手术中,应遵守知情同意原则,保守受者和供者双方个人的秘密。
5.从尸体上摘取器官和组织,最好有死者生前自愿捐献的书面或口头遗嘱,特殊情况下,也可采取推定同意原则。
6.采用当前公认的科学测试方法确定供者的死亡。判定死亡应由两名以上医师进行,且医师与器官移植手术不发生直接关系。
7.对接受移植的病人必须经过认真全面地评价其他疗法的可能性和有效性之后,才能决定是否进行器官移植。
8.器官移植手术应由具备专业基础知识、经过专门训练、有临床经验的医师施行。进行器官移植手术的单位必须有完善的专业设施,并有三级甲等以上水平。
9.严禁器官买卖或变相买卖,器官收集商业化是绝对不能接受的。
【注释】
[1]孙福川,王明旭.医学伦理学[M].北京:卫生出版社,2015:156.
[2]李本富,李传俊,齐家纯,丛亚丽.临床案例伦理分析[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0:8.
[3]李本富,李传俊,齐家纯,丛亚丽.临床案例伦理分析[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0:79.
[4]李本富,李传俊,齐家纯,丛亚丽.临床案例伦理分析[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0: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