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的器官移植伦理规范
(一)世界卫生组织的指导原则
世界卫生组织在1987年5月13日第40届世界卫生大会上通过了13号决议,发布了人体器官移植的9条指导原则。
1.可从死者身上摘取移植用的器官,如果(A)得到按法律要求的任何赞同;(B)在死者生前为任何正式同意等情况下,现在没有理由相信死者会反对这类摘取。
2.可能的捐献者已经死亡,但确定其死亡的医生不应直接参与该捐赠者的器官摘取或以后的医治工作,或者不应负责照看这类器官的可能接受者。
3.供移植用的器官最好从死者身上摘取,不过活着的成人也可捐赠器官。但总的来说,这类捐献者与接受者应有遗传上的联系,骨髓和其他可接受的再生组织的移植是一个例外。如果活着的成人答应免费提供,则移植用的器官可从其身上摘取。这种捐献人不应受到任何不正当的影响和压力,同时应使其充分理解并权衡答应捐献器官后的危险、好处和后果。
4.不得从活着的未成年者身上摘取移植用的器官。在国家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对再生组织进行移植可以例外。
5.人体及其部件不得作为商品交易的对象。因此,对捐献的器官给予或接受支付(包括任何其他补偿或奖赏)应予禁止。
6.为提供或寻求支付,对需要或可得到的器官进行广告宣传应予禁止。
7.如果医生和卫生专业人员有理由相信有关的器官是从商业交易所得,则禁止他们从事这类器官的移植。
8.对任何从事器官移植的个人或单位接受超出合理的服务费用的任何支出应加以禁止。
9.对病人提供捐赠的器官,应根据公平和平等的分配原则以及按医疗需要而不是从钱财或其他考虑。
(二)《伊斯坦布尔宣言》13项原则
国际移植学会和国际肾病学会2008年4月30日至5月2日在土耳其伊斯坦布尔召开了国际峰会,发布了《伊斯坦布尔宣言》。该宣言界定了器官移植旅游、器官移植交易、器官移植商业化等概念,提出了13项伦理原则,旨在进一步规范尸体和活体器官捐献以应对器官买卖和交易。(https://www.daowen.com)
1.为预防和治疗器官衰竭应开展综合性项目(包括临床和基础领域的研究)。
2.应该给晚期肾病病人提供有效的透析治疗以减少等待肾移植的病人的发病率和死亡率。
3.尸体和活体供体器官移植应该作为医学标准上适合的受体器官衰竭的最佳治疗。
4.每个国家或司法体系应该立法规范尸体供体的获取和利用。
5.可供移植的器官应该分配给所有适合的受体,不考虑性别、民族、宗教、社会和经济地位等因素。
6.与移植相关的政策应该将为供体和受体提供最佳医疗照顾为首要目标。
7.政策和相关程序的制定和实施应该使可供移植的器官数量最大化。
8.器官交易、旅游和商业化违背了器官移植应遵循的平等和公正原则。
9.每个国家的卫生主管部门应该监管器官移植临床实践以确保公开透明和安全有效。
10.建立全国范围的尸体和活体供体移植注册登记制度是监管的核心环节。
11.每个国家或司法体系应努力实现器官捐献的自足,即为需要移植的居民提供充足数量的器官。
12.只要国家之间的器官共享合作保护弱者、促进供体和受体的平等并且不违背以上的原则,这种合作就不会影响本国器官供应自足。
13.利用弱势个人或群体并且引诱他们捐献的活动违背了打击器官交易、旅游和商业化的战略。弱势群体包括但并不仅限于文盲、贫困、非法移民和政治或经济难民等人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