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伦理
案例12-7:
2006年11月1日中午12时,在绵阳至广元高速公路一个拐弯处,具有数年驾驶经验的刘某突然冲出高速公路,车上一人当场身亡,刘某头部受伤,嘴、鼻、耳多处流血。事发后,刘某被紧急送往江油某医院。经查,刘某头部严重受伤,一直处于昏迷状态。两天后,住在重症监护室的刘某被宣告为脑死亡。其妻子王某这时提出了一个惊人的建议:要为死去的丈夫生个孩子。11月6日下午,成都某妇幼保健院接到这个消息后派出两名医生紧急赶往江油进行了全国首例精子保存手术。[9]
思考:(https://www.daowen.com)
请问能取亡夫精子进行人工授精吗?
分析:
未婚妇女、女同性恋、寡妇、离婚妇女能否采用异源人工授精生育,目前学界有不同意见,各国的法律也不一致,如法国、瑞典不允许,英国允许,美国有允许未婚妇女进行异源人工授精的案例。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案例中的王某的要求以及成都某医院两名医生的行为都是不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
案例12-8:
某女,29岁,丈夫××,29岁。二人性生活正常,未避孕不育3年。女方左侧卵巢囊肿剔除术后,子宫输卵管造影显示双侧输卵管通而不畅;男方弱精子症,要求助孕治疗。2012年3月4日,穿刺取卵总数13枚,受精胚胎8个。因黄体酮值高,未行新鲜移植,全胚胎冷冻,择期移植。等待移植期间,男方因车祸意外身亡。女方本人及男方父母多次要求继续移植,遭到院方拒绝后,引起不满。他们认为:我们花了那么多钱,医院不继续治疗,造成我们人财两空,情理何在?胚胎是我们的,所有手续都健全,来看病时我们不是单身,不能按单身对待,没理由不移植,不同意销毁胚胎,强烈要求胚胎移植。院方针对此问题,电话咨询了“卫生部辅助生殖技术评审专家组”的三位专家意见,均答复:这种情况属单身妇女,应告知病人国家的相关规定,不能移植。[10]
思考:
能否继续进行胚胎移植?
分析:
我国《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伦理原则》规定:“医务人员必须严格贯彻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不得对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这遵循的是社会公益原则。禁止为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ART)的原因主要是为了不违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和保护妇女儿童的权益。该案例应属于“遗腹子”的一种特殊类型,女方不能算作未婚,也区别于一般的单身,她们有生育指标,因此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如果按上述原则,对女方进行阶段性(如经过半年、1年等)谈话的意见一致,并且是她的真实意愿,仍然决定移植,且能够提供具有证明力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评估家庭的抚养能力和孩子将来的成长环境均良好,能够保证孩子未来利益的情况下,就应该给予移植。这既可避免影响女方未来生活或一时感情用事而后悔,又能保障孩子的抚养条件和成长。
ART是指运用医学技术和方法对配子、合子、胚胎进行人工操作,以达到受孕目的的技术。[11]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主要包括人工授精和体外受精等,这些高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也带来了一些伦理问题。
(一)人工授精
人工授精(Artificial Insemination,AI)是指收集丈夫或自愿捐精者的精液,由医生注入女性生殖道,以达到受孕目的的辅助生殖技术。按照精液来源的不同,可以分为同源人工受孕和异源人工受孕。[12]
(二)体外受精
体外受精(In Vitro Fertilization,IVF)是指用人工方法让卵子和精子在人体以外受精和发育的生殖方法。[13]体外受精可以用来解决男子精少和不育症。由于体外受精是在实验室的试管中进行的,所以,通过体外受精诞生的婴儿,通常又叫“试管婴儿”。1988年3月10日,我国大陆首例试管婴儿在北京医科大学第三医院平安诞生。
(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引发的伦理问题
1.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对人类传统的道德观念产生了挑战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给不孕不育的夫妇带来了幸福,但也对人类传统的道德观念产生了挑战。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严重冲击了传统的亲子关系,传统的亲子关系强调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但是,“试管婴儿”使遗传学的母亲与社会学的母亲发生了分离,人工授精也引发了一个新问题——谁是孩子的父亲?因此,赠卵所生的孩子究竟属于谁?1987年1月,美国新泽西州发生了一起代孕母亲违约事件:代孕母亲玛丽·贝丝·怀特黑德和找玛丽·贝丝·怀特黑德代孕的主人伊丽莎白·斯特恩都想要孩子,那孩子究竟属于谁呢?
2.精子和卵子的商品化问题
精子和卵子的商品化可以增加精子的供给量,但是不可否认,商品化也带来一系列伦理道德问题。为了得到报酬,捐赠者可能会有意或者无意地隐瞒自己身体上或者心理上存在的一些问题,忽视质量问题。在美国,捐赠精子和卵子已经商业化了,我国相关法规明确禁止精子和卵子的商品化。如果将精子和卵子商品化,可能会促使在其他人体组织、器官的使用过程中的道德滑坡。例如,某些医疗机构以高额报酬诱导年轻女性捐卵。
【注释】
[1]唐立新.一段特殊的经历:接受“脑死亡”[EB/OL].http://tech.sina.com.cn/o/2003-05-07/0718183773.shtml?from=wap
[2]马金瑜.医学博士送肿瘤晚期父亲回家:让其安享最后人生[EB/OL].http://news.sina.com.cn/s/sd/2012-05-17/121224431847.shtml
[3]汪洋.荷兰安乐死合法化引发连锁反应[EB/OL].http://www.china.com.cn/chinese/2001/Apr/29142.htm
[4]袁俊平,谷桂菊.医学伦理学[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7:128.
[5]崔瑞兰.医学伦理学[M].新世纪第二版.北京:中国中医药出版社,2017:209.
[6]袁俊平,谷桂菊.医学伦理学[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7:132.
[7]王晓易.美国“克隆狂人”宣布第二例克隆人实验失败[EB/OL].http://news.sina.com.cn/w/2005—09—28/12597059000s.shtml
[8]DNA克隆[EB/OL].https://baike.so.com/doc/2196002-2323559.html
[9]袁俊平,谷桂菊.医学伦理学[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7:116.
[10]宋焱鑫,韩跃红.从案例思考我国辅助生殖技术的行为准则与伦理规范[J].医学与哲学(A),2014(01):46-47,50.
[11]伍天章.医学伦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227.
[12]孙福川,王明旭.医学伦理学[M].第四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13:148.
[13]孙福川,王明旭.医学伦理学[M].第四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13: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