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行政组织法对多元主体结构的规范困境

第二节 传统行政组织法对多元主体结构的规范困境

法学上的主体概念是与组织法相关联的理论。从主体角度观之,政府治理变革包括内在自治和外在共治两个维度:一是作为主体的政府对自身职能和组织结构的治理;二是政府、市场和社会之间主体结构的制度建构。这二者之间相辅相成、有机统一,政府自治理的目的是建立适应合作共治的现代化政府,政府与市场、社会的合作共治又会促进政府自治理的发展。因此,它们都属于行政组织法的调整范畴。在政府治理下,无论是政府自治还是共治,都强调多元主体之间的协商合作,这使之区别于单一主体结构的政府管理,也给予管理相对应的传统行政组织法带来了规范与解释难题,所以这里将之概括为传统行政组织法对多元主体结构的规范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