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证据制度的概念

一、法定证据制度的概念

法定证据制度是法律根据证据的不同形式,预先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证据的规则,法官必须据此作出判决的一种证据制度。它是以人证为主的断案方式,人证涉及证人、当事人以及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口供成为法定证据制度时代的“证据之王”。如无供不录案,断罪必取“输服供词”,于是法官成为“主动”的追诉者和审判者。

法定证据制度是与当时适用的纠问式诉讼制度相应的,这种证据制度对每一种证据不需要考虑证据本身的情况如何,而是由法律事先规定它的可靠性和证明力。这种证明力完全是由立法者按照证据的外部特征加以规定的。它把证据分为完全的、不完全的、不太完全的和多一半完全的。几个不完全的相加,可构成一个完全的证据。这种证据制度过分注重证据的表现形式,而不问其内容是否真实,因而又被称为“形式证据制度”。(https://www.daowen.com)

法定证据制度主要适用于中世纪欧洲大陆各国,而像英国则由于其民族的传统与习惯,基本上没有受到法定证据制度的影响。中国的封建社会更有自身独特的法律体系,其实行的证据制度也与法定证据制度有很大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