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证据制度产生的原因

三、法定证据制度产生的原因

在以制定法为基本法律形式的欧洲大陆国家,崇拜权威就是要由法律的明确规定代替司法官员的个人认识,尊重等级就是要明确规定各种证据的效力等级,限制法官在运用证据问题上的自由裁量权。于是,司法证明的模式逐渐从自由证明转向法定证明。

(一)统一规范法官审判活动的需要是法定证据制度产生的政治原因

在13到15世纪,欧洲大陆国家的司法证明实践相当混乱,缺乏统一的证明标准。即使在同一个国家或同一个地区,不同法官采信证据的标准也不相同。在审判实践中,相同案情和相同证据在不同法官面前得到不同对待的情况绝非罕见。然而,随着欧洲大陆各国政权的稳定,统一规范司法活动就成为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而其内容之一就是要统一规范法官在审判中运用证据的活动,限制法官在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上的自由裁量权。

(二)等级制度是法定证据制度产生的社会原因(https://www.daowen.com)

在当时的欧洲大陆国家中,等级制度已经成为社会的基石。无论是世俗的封建等级制度还是教会的僧侣等级制度,都是社会的基本组织形式,因而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人们的思想观念。既然人是不平等的,是可以分成许多等级的,那么司法活动中的证据也应该是不平等的,也是可以分成许多等级的。

(三)崇拜权威的思潮是法定证据制度产生的文化原因

当时在欧洲大陆社会中流行的崇拜权威的思潮也为统一规范司法证明活动提供了理论和文化层面的条件。在当时的社会生活中,包括学术研究中心,权威是特别重要的。人们在评断一个观点或一种学说是否正确的时候,往往不是看其自身是否具有科学性或合理性,而是看其是否具有权威性,是否言出有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