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心证的意义
2026年07月15日
四、自由心证的意义
自由心证制度是作为法定证据制度的对立物而出现的,无疑是一个很大的进步。其积极意义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它冲破了法定证据制度下许多形式主义的束缚,引起了刑事诉讼结构的变革。废除了刑讯逼供,抛弃了等级特权,确立了法官独立和控审分离的原则,明确了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应由控诉方负担,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在诉讼中实行对等抗辩,等等。法官则根据当事人的举证和辩论的情况,形成内心确信,然后对案件作出判决。这些都是前所未有的重大进步,不仅在刑事证据史上,而且在刑事诉讼制度史上,都具有划时代的意义。(https://www.daowen.com)
二是自由心证制度的确立,使法官摆脱了法定证据制度下那种烦琐规则的束缚,从而能够根据案件中各种证据的具体情况,按照自己经验、智慧和良心对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做出比较准确的分析和判断,这就为查明案件真实情况和最终作出正确的裁判提供了可能性。然而,法官是具体的人,而不是抽象的人,若对其执法行为不加约束并把法官职位授予品质不佳的人时,就无法保证社会正义的实现。
三是法庭科学在证据发现与鉴定中得到重视。法庭科学是应法律的需要而适用的科学,从“神证”到“人证”的飞跃,所展示的是从科学的蛮荒状态到人类对自身认识理性的信任与尊重,从“人证”到“物证”的调整中所显现的客观科学,揭示出物质证明力量对于主观认识的补充与制衡的互动。我们看到的是科学演进中人类司法史从“非理性到理性,由愚昧到文明”的伟大进化之路,我们看到的是由科技引导人类认知的真实凸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