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的概念
2026年07月15日
一、电子证据的概念
进入21世纪以后,“电子证据”开始获得更多人的知悉与关注,该词更多是向国外取经的结果(如美国《联邦证据规则》、澳大利亚《证据法》等)。2001年开始,电子证据逐渐成为一个高热度词。与定义林立的“电子证据”相比,“电子数据”却是一个概念相对统一的源自计算机行业内部的高科技移植术语,其内涵与外延都比较明确。正是基于“电子数据”的前述特点,再加上其他备选概念(包括“电子证据”)自身的模糊性、局限性,正式立法就不能不优先考虑令“电子数据”占位,以满足实践的紧迫需求。2012版刑事诉讼法对证据制度作出了重要调整,丰富了证据种类,引入了“电子数据”这一全新科技概念。其实“电子证据”与“电子数据”的内涵是等效的。(https://www.daowen.com)
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一)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信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四)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以数字化形式记载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不属于电子数据。由于电子数据这类证据是信息与载体相分离的,造成实务中证据真实性审查以及人身同一认定的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