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听资料的概念

一、视听资料的概念

视听资料是采用现代技术手段,将可以重现案件原始声响、形象的录音录像资料和储存于计算机的有关资料及其他科技设备提供的信息,用来作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对于法庭上用多媒体示证方式提供的计算机音像资料,不能与视听资料混为一谈。

视听资料是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及其他电磁方式记录储存的音像信息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具有“望之有形、听之有声、查之有据”的特殊性能,视听资料属于广义物证的范畴,因为它与其他物证一样,也是客观存在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不过,它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物证,与其他物证有所不同。一般物证都是通过其形状、形态、色泽、颜色、图纹、成分、结构、规格等特征来证明案件事实,而视听资料则主要是通过其记录和储存的与客体的声音和图像有关的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的。(https://www.daowen.com)

在法庭审判中用多媒体方式出示证据时提供的计算机演示资料不等于视听资料,因为那只是出示证据的方式,本身并不是证据,而视听资料本身就是一种证据。多媒体出示的证据属于哪种法定证据形式,取决于证据本身。如果出示的是物体或痕迹,就属于物证;如果出示的是现场照片,就属于勘验、检查或现场笔录;如果出示的是证人陈述,就属于证人证言;如果出示的是被告人陈述,就属于口供;其余情形,照此类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