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书证的特点

三、书证的特点

(一)书证可以作为证明待证事实的直接证据

书证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具有直接性的特点。如前所述,物证一般不能自己直接证明案件事实,必须与鉴定意见等证据共同证明案件事实,因此物证一般都属于间接证据。书证则不然,书证的内容一般都可以直接证明待证的案件事实,如受贿记录本。只有在少数情况下,司法人员才需要专家的协助来解读书证的内容。至于具体案件中的书证究竟属于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则要分析该书证与案件主要事实的关系。

(二)书证所证明的事实内容一般比较明确(https://www.daowen.com)

书证的证明价值是通过文字、符号、图形等直观形式来实现的, 而且这些文字、符号、图形一般都在一定社会中有着通行而且固定的含义,因此书证所能证明的事实内容往往是比较明确的。例如,一份房产证中的文字和图形可以明确地说明该房产的特征和所有权关系,一份医疗病例中的文字和符号可以明确地说明该病人的诊断和治疗情况。当然,书证的明确性并不等于说书证终究没有虚假的内容,即明确性并不等于真实性。

(三)书证具有较强的稳定性

书证的内容一经用文字、符号、图形等方式固定下来,就具有了较强的稳定性,而不像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等人以某种方式改变,即使改变也可以查找改变的蛛丝马迹。因此,稳定性或固定性是书证的特点之一,也是其作为证据的优点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