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当事人陈述
【法言法语】
被告人是一个理性的、负责的主体。如果刑事诉讼程序被作为这样一种程序来对待,而不是仅仅将它作为一个获得有关事实方面的正确裁决的工具来对待的话;那么,被告人就应当享有听证的机会,并被允许发表他自己的意见,否则,法庭就没有承认他作为一个理性参加者的诉讼地位。简言之,被告人既应当享有权利,也应当承担义务。其义务应当包括提供证据和接受交叉询问等内容。
——格林(https://www.daowen.com)
【案例】
一起酒后斗殴案中,二名闹事者一名死亡,另一名由于醉酒叙述过程能否作为证据?如果不行还需要收集什么证据进行补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