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证明的对象与责任

第五章 司法证明的对象与责任

证明是一种十分重要的司法行为,在诉讼活动中,无论哪一方当事人提出事实主张而对方予以否认的,都需要各方当事人举出证据共同完成明确案件事实的任务。在实践中,为了更好地达到诉讼目的,实现诉讼主张,需要对举证责任进行细致的划分,因为它往往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诉讼的结果。

【案例导入】

1999年1月23日上午10点,顾某在上海某商厦购买一颗标签上注明“天然黄水晶球”的工艺品。顾某当时要求鉴定,但售货员表示:“你去鉴定吧,有什么问题找我们。”顾某于是花了2944元将球买下,并得到发票和信誉卡。信誉卡上写明:“假一赔十”。此后,顾某随即前往城隍庙的豫园上海珠宝测试鉴定处进行了鉴定。鉴定书写明:“球重289.8克,直径58.6毫米,方解石。”据此,当日下午13时,顾某要求商家按信誉卡上的承诺赔偿,但交涉未果。同年4月27日,顾某将该商厦告上了法庭。(https://www.daowen.com)

在法庭上双方争议的焦点是:顾某拿去鉴定的假水晶球是否就是被告出售的产品?被告主张“此球非彼球”,原告又主张“此球乃彼球”。而双方又都难以确切证明自己的主张。审判此案法院认为,应当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顾某拿出令人信服的证据。

讨论:1.如果你是消费者顾某,对此裁决有无异议?

2.你们如何收集证据来证明“此球与彼球”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