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人员证据调查存在问题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难的问题


三、侦查人员证据调查存在问题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难的问题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是指承办案件的侦查人员以控方证人的身份出席法庭审判,向法庭说明抓捕、搜查和调取证据等情况证明被告人具有犯罪的事实并接受控辩双方的当庭询问和质证的活动。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是现代庭审制度的基本要求。(https://www.daowen.com)

警察出庭作证在西方法制发达国家本是司空见惯之事,但在我国还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警察一般不出庭作证。我国以往的诉讼理论认为,警察和检察官、法官一样是执法人员,而不是证人。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这条规定反而限制了警察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警察不出庭作证已成为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惯例。在书面证明材料上无须警察签名,既节约了警察的时间,也避免了法庭质证时可能出现的尴尬(包括对警察诚信和证词可靠性的质疑),同时还可以避开伪证责任等麻烦。大家对此习以为常,甚至认为这种做法最好,也最省事。因此,不少人反对警察出庭作证。其主要理由:一是认为警察出庭只是形式化,浪费警力;二是要求警察出庭作证的法律依据不足;三是基层警察素质低,缺乏基本的证据意识与法律意识,出庭意义不大;四是出庭作证影响警察的正常工作,破坏警察形象;五是认为警察出庭作证是照搬西方的做法,不适合我国国情。然而,证人与警察都不出庭,使用书面证明材料却带来司法不公正的风险。同时,这种“警察特权”也是对法治的一个嘲讽。如果说行使审判权的法官不能甚至不敢传唤警察出庭作证,那么在具有现代法治意识的局外人看来,这是一个警察社会而不是法治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