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人员调查取证存在的非法现象
2026年07月15日
四、侦查人员调查取证存在的非法现象
1.使用刑讯逼供收集言词证据
修改后刑诉法第56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和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但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屡禁不止,如云南杜培武案、湖北佘祥林案等冤假错案的产生,都与刑讯逼供有密切关系。
2.诱惑侦查实施中非法取证的行为(https://www.daowen.com)
就我国犯罪现状及侦查活动来看,诱惑侦查有存在的客观性和必要性。尤其是对毒品犯罪案件的侦查,诱惑侦查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诱惑侦查的使用程序以及获取材料的合法性在立法上仍未做出明确规定,且在实践中,对证据的轻视和对破案的过度重视会导致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采取不当的措施,易造成诱惑犯罪,由此取得的证据也就失去了原本的意义。
3.其他非法取证行为
除前两种常见行为外,实践中还有其他违背法定程序的取证行为。例如,侦查人员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和采取强制措施时,没有严格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其应有权利义务,只要求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上签名存档,以达到告知程序的实现,但实质上并没有达到真正告知的效果,显然与法律规定相违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