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思维的表面性
调查思维中的表面性,主要表现在对案件中的各种迹象不进行认真分析,误把现象当本质、把假象当真相,将证据调查工作引上歧途。如轻信当事人的陈述、证人的证言。而忽略了当事人、证人的察觉力、作证心态;轻信书面合同,简单地将“假联营,真拆借”的法律关系视为联营关系等。从哲学上讲,表面性是形而上学的一种表现,它违反了事物的客观发展规律。作为调查思维客体之一的案件中的人、事、物、时、空也属于哲学中客观事物的范畴,也处在不断运动变化之中,这些变化有正常的、也有不正常的,有自然的、也有人为的,但都可以表现出表象与本质、假象与真相之分。如果证据调查的思维仅仅停留在表象假象上,就不可能弄清事物的本质,更不可能查明事情的真相,从而无法获取真正的证据。(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