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催眠侦查
(一)催眠侦查的概念
催眠侦查是基于精神分析的理论,利用心理学上的技巧,在得到犯罪现场被害人、目击证人的合作同意下,以阶段性的暗示,适当的引导受测者放松心情,减低其潜在压力、痛苦与创伤,使其精神集中,正确地回忆其曾经历或见闻过而储存于潜意识下的事实。再根据此事实来勾画犯罪现场原貌,重现犯罪现场的一种侦查方法。
(二)催眠侦查的主体
催眠侦查应该由特定的主体进行。在我国,适用主体应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国家安全机关。催眠技术作为一种取证手段,适用于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这意味着它的适用也应由享有侦查权的主体所掌握。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原则上无权适用催眠,但法官享有对催眠程序及适用主体的批准权,以此做到司法机关内部职权行使的有效制衡,防止一方滥用职权而侵犯公民权利。催眠必须由有权机关指派或聘请具备一定资格的催眠师实施,对此应进行严格的审查。为使案件得到公正处理,防止先入为主和徇私舞弊,对催眠师应适用回避制度。
(三)催眠侦查对象
1.催眠经常用于帮助证人、被害人恢复记忆。证人、被害人虽然经历或目睹了犯罪案件,并且也愿意提供他们所了解的情况来帮助侦查人员确定犯罪嫌疑人,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他们可能回忆不起案发时的情况。尤其是如强奸、抢劫这类暴力犯罪的被害人,心理上会遭受极大的创伤,其感知、记忆机制受到抑制,因而无法回忆起许多重要的细节。因此, 侦查人员会期待运用催眠的方法获得证人、被害人被抑制的记忆内容。一般来说,侦查人员相信催眠具有这种功效。(https://www.daowen.com)
2.催眠有时用于犯罪嫌疑人,以期获得其供述。一般来说,催眠是帮助证人、被害人回忆所感知的案件情况的。犯罪嫌疑人对案情的记忆一般不会发生问题,不会产生回忆障碍,因而不需要通过催眠帮助其回忆。另一方面,犯罪嫌疑人基于其法律身份,不应当被强迫自证其罪。如果侦查人员要求犯罪嫌疑人接受催眠以获得供述,是违背供述任意性的基本要求的。因此,犯罪嫌疑人不应当成为催眠的对象。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运用催眠有时也会发生。
(四)影响催眠侦查可靠性的因素
1.询问证人的方式。一些研究者认为,在催眠状态下的人很容易受暗示的影响。被催眠者可能会丧失判断力,在催眠过程中,如果催眠师使用暗示性较强的问话,这种暗示性的增强,可能是受催眠所恢复的记忆的产生的认识影响,也可能是受讨好催眠师的愿望的影响。催眠侦查中,如果催眠者暗示性过强,会使催眠侦查可信性严重降低。
2.后来事件的影响。证人在经历特定的事件之后,还会有其他一些生活经历,有些生活经历有时会与证人对特定事件的记忆掺杂在一起。即使是在催眠态下,也可能将这种混杂的记忆当作原始记忆而提供给实施催眠的人员。
3.被催眠者的有意操纵。被催眠者,尤其是有时同意催眠的犯罪嫌疑人,会有意操纵催眠专家,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辩解。美国的Hall在1999年的总结有关催眠侦查八条指导原则,首先就强调侦查中的催眠师不应当涉入案件的直接侦查中。这一原则可以保证催眠师对案件不会先入为主,对催眠结果不会有某种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