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问应注意的问题
2026年07月15日
三、讯问应注意的问题
(一)侦查讯问监督不力
侦查监督包括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的监督。依照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实施监督,但其监督只有立案和逮捕批准权两个方面,其他所有侦查环节检察机关都无权涉及。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检察机关属于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但它本身又属于公诉机关,在自行侦查的案件中还属于侦查机关。因此,检察机关在侦查程序中并不具有中立、超然的地位。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不完善(https://www.daowen.com)
过去传统由于侦查水平所限,许多案件通常是靠先获得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来侦破的,这一办案模式在我国司实践中集中表现为侦查人员对口供的强烈依赖性。虽然2010年《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只是排除言词证据,而通过非法讯问方法所收集到的实物证据一般也不予排除。与西方“毒树之果”理念相左;同时非法讯问的证明责任由谁承担,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却往往由处于弱势地位的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同时,非法证据选择性排除不利于遏制刑讯逼供等违反人权的取证方式。
(三)讯问笔录不完善
全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还不平衡,法治化水平也还不够高。现今的经济发展状况决定了对侦查活动投入的有限性,基层公安机关常常面临着办案经费不足的局面。同时,讯问中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并没有广泛的运用于侦查实践,侦查装备还没有足够现代化。侦查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口供在侦查中仍居于很重要的地位。这些因素都导致了侦查人员不由自主地去依赖于更为方便的侦查讯问来突破案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