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辨认的概念

一、辨认的概念

证据调查中的辨认是指询问人员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组织有关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人、物、场所进行识别、认定的措施。这一方法经常被用于查明某个人或某件物品是否与案件有联系,或菜场所是否某一特定事件发生的地点。

辨认包括辨认组织者、辨认人、辨认对象三个要素:(1)辨认组织者是借助辨认方法开展证据调查的主体。在证据调查中,什么时候需要采取辨认措施通过辨认要解决什么问题、如何开展辨认活动等,都是由调查机构或其询问人员决定和组织的,辨认结果用做证据也是由询问人员完成的。(2)辨认人是实际进行辨认活动的主体。辨认人在调查前对辨认对象特征有所了解,在辨认中能根据自己大脑中的印象将辨认对象识别出来。在诉讼中其地位可能是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证人等。(3)辨认的对象是在调查中发现的可能与案件有关的人、物或场所。在司法实践中,辨认方法通常是在通过其他方法发现某人、物或场所可能与案件有关而需要查证时采用的。(https://www.daowen.com)

作为一种认识活动,认识过程可分为感知、记忆和辨识三个阶段,辨认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同一认定过程。辨认的同一认定不同于鉴定活动中的认定过程,鉴定中的同一认定是由鉴定人根据鉴定材料所反映的事实,利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对有关同一的问题作出判断;而辨认中的同一认定则是辨认人依据自己大脑中的印象,判断作为辨认对象的某人、某物或场所是否是自己在案发过程中曾经感知过的人、物或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