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调查合作与国内调查合作的比较
2026年07月15日
一、国际调查合作与国内调查合作的比较
国内调查合作与国际调查合作之间存在着重要关联,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国际调查合作是国内调查合作的创新与发展。
但是,两者相比有以下鲜明的不同点:(1)涉及的空间领域不同。国内调查合作是一个国家内的司法或执法活动,国际调查合作是两个以上国家的司法合作活动。(2)法律依据不同。国内调查合作主要依据本国的国内法;而国际调查合作则既受国内法律规范(主要是关于国际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的法律法规)的调整,如外交部等六部委于1987年8月27日颁布的《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同时还受国际法律规范的调整,其中包括国际公约、区域性多边条约、双边条约和国际习惯等。(3)对象不同。国际调查合作仅仅针对涉外案件,而且只能由司法人员进行;国内调查合作则无此对象方面限制。(https://www.daowen.com)
除此之外,国际调查合作同国内调查合作相比,在以下三点上还形成了一定的特殊性:(1)搜查、扣押财产的所有权确认的问题;(2)证人和鉴定人出国作证的问题;(3)证据移交的问题。这些也是新时期开展国际调查合作所面临的基本法律难题,下面对其逐一展开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