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许可合同一般条款

四、专利许可合同一般条款

(1)专利技术简介:写明专利的名称、种类、申请日、批准日、申请号、专利号、有效期等;用简洁明了的专业术语,准确、概括地表达发明创造的名称、所属的专业技术领域、现有技术的状况和本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征。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是20年,实用新型期限是10年,外观设计的期限是15年。

(2)专利实施和实施许可情况:有些专利转让合同是在许可方已实施或与第三方订立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之后订立的,这种情况应载明许可方是否继续实施,已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权利义务如何转移等事项。

(3)费用的支付。

(4)技术资料的交付。规定技术资料的范围、交付时间、地点、验收方法;技术情报资料清单,至少应包括发明说明书、附图以及技术领域一般专业技术人员能够实施发明创造所必需的其他技术资料。

(5)技术改进:签约后一方对该专利技术的改进,其成果归谁所有及另一方的利益问题。

(6)技术服务和人员培训:被许可方获得技术资料后可能无法制造出合格产品,还需许可方提供培训和指导等。

(7)保密条款。

(8)争议的解决办法:当事人愿意在发生争议时,将其提交双方信任的仲裁机构仲裁的应在合同中明确仲裁机构。明确所共同接受的技术合同仲裁,该条款具有排除司法管辖的效力。

(9)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对不履行或不按时履行合同等违约的处理。

(10)合同的生效日、有效期限、终止及延期。